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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某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案以案释法

2023/04/1313179 作者: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导读: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督导组于2022年3月25日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未按规定对深基坑(危大工程)进行验收就浇筑了基础底板。

     【案情简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督导组于2022年3月25日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未按规定对深基坑(危大工程)进行验收就浇筑了基础底板。

  经调查,某施工单位在进行基坑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对基坑(危大工程)进行验收就进入下一阶段施工,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000元。

  【调查与处理】

  经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证,某施工单位在基坑工程是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对基坑(危大工程)进行验收就进入下一阶段施工,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规定。据此,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某施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依法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该施工企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某施工单位未向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陈述、申辩。

  在事实认定方面,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收集某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图片、《建设工程监督执法建议书》、项目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总说明等佐证材料。某施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对基坑(危大工程)进行验收就进入下一阶段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处以罚款10000元。

  【法律分析】

  一是施工单位具有按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法定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第二十一条已对危大工程验收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二是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对基坑(危大工程)进行验收就进入下一阶段施工是违法行为。“危大工程”和“未组织验收就进行下一步施工”是构成违法行为的必要条件。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文章来源:广州市花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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