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公开出让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公开出让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2月15日
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公开出让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公开出让行为,完善公开出让方式及网上公开出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全面实行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工作的通知》《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公开出让是指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以下简称“出让人”)与投标(竞买)人使用数字证书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通过互联网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公开出让,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均可以参与网上公开出让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网上公开出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则,制定网上出让公告和其他相关文书的格式文本。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公开出让活动统一在专业的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公开进行。交易机构负责建立和管理交易系统,接受出让人委托,具体开展网上公开出让活动。网上公开出让活动接受出让人的监督。
第二章 网上公开出让
第一节 出让程序
第七条 出让人需对投标(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公告中予以明确。资格审查方式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八条 网上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交易机构接受出让人委托,发布招标公告等出让文件;
(二)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选择投标宗地;
(三)投标人通过交易系统上传提交投标申请文件;
(四)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
(五)交易机构对投标人上传的申请文件提交出让人审查;
(六)出让人审查投标人资格,通过审查的取得投标资格,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无资格参与投标,通过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人的,网上公开出让活动终止;
(七)具备投标资格的投标人按照公告日程参与投标、开标活动;
(八)评标结束,出让人根据评标结果及出让文件规定确定中标人;
(九)交易机构受出让人委托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 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交易机构接受出让人委托,发布拍卖、挂牌公告等出让文件;
(二)竞买人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选择竞买宗地;
(三)竞买人通过交易系统上传提交竞买申请文件;
(四)竞买人缴纳竞买保证金;
(五)交易机构对竞买人上传的申请文件提交出让人审查;
(六)出让人审查竞买人资格,通过审查的取得竞买资格,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无资格参与竞买,所有竞买人均审查不通过的或者网上拍卖通过审查的竞买人少于3人的,网上公开出让活动终止;
(七)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买人进行网上竞价;
(八)竞价结束,交易系统确认是否成交;
(九)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交易机构受出让人委托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出让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拍卖方式除外)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的,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后取得竞买资格。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交易机构将最终报价人上传提交的申请文件提交出让人审查。通过审查的取得竞得资格,按前款第(九)项规定签订出让合同,审查不通过的,网上公开出让活动终止。
第二节 出让信息的发布
第十条 网上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发布途径外,出让人应当按本规则通过交易系统同步发布出让公告等出让文件。
出让公告等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的内容,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规划设计条件、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对土地开发的技术要求、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等。
第十一条 以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可以根据出让宗地情况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公告。竞买人按预公告要求缴纳保证金的,即触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出让人需另行按本规则的规定发布出让公告等出让文件。
第十二条 所有人均可以登录交易机构网站、交易系统等相关网站浏览获取出让宗地的相关信息。出让人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出让宗地现场踏勘,出让人不组织出让宗地现场踏勘的,投标(竞买)人可以自行前往。
第十三条 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出让人要求在原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
第三节 投标(竞买)申请
第十四条 投标(竞买)人应当在网上申请截止前登录交易系统填报申请信息,并按照出让文件要求及交易系统规定的格式上传提交申请文件。
投标(竞买)申请一经提交,不得更改,不得撤回,并视为投标(竞买)人对出让宗地及出让文件全面了解并接受。
第十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竞买)人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竞买)的,应当以一个投标(竞买)人的身份提交联合投标(竞买)申请。联合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二)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联合竞买、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保证金缴纳凭证;
(六)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联合体各方共同约定主投标(主竞买)人资格,由主投标(主竞买)人登录交易系统对其资格进行确认,并确认联合体各方资格。联合体各方可以自行登录交易系统上传提交申请文件,也可以由主投标(主竞买)人代为上传提交。主投标(主竞买)人代表联合体参与网上公开出让活动及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联合体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经过联合体的合法授权。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网上公开出让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与或者与其他投标(竞买)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与同一宗地的网上公开出让活动。
第四节 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公告规定为资格预审的,在投标(竞买)申请截止后,交易机构根据公告等出让文件要求对投标(竞买)人上传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校核并提交出让人审查,资格审查结果在审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系统或者书面方式通知投标(竞买)人。投标(竞买)人通过资格审查后,取得后续环节操作权限。
第十七条 公告规定为资格后审的(招标、拍卖方式除外),在网上竞价结束后,交易机构根据公告等出让文件要求对最终报价人上传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校核并提交出让人审查,资格审查结果在审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系统或者书面方式通知最终报价人。
第十八条 申请文件符合公告等出让文件要求的投标(竞买)或者中标(竞得)人应当被认定为具备投标(竞买)或者中标(竞得)资格。
第十九条 投标(竞买)人认为资格审查有误的,应当在取得资格审查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交易机构申请资格复核。超过规定时限再申请复核的,交易机构不予受理。
第五节 保证金的缴纳、转抵和退还
第二十条 投标(竞买)人应当在投标(竞买)保证金缴纳截止前登录交易系统选择保证金银行账号,取得交易系统随机分配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子账号或者流水号,凭此子账号或者流水号按时足额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每笔投标(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宗地,同时投标(竞买)多宗地的,应按宗地分别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
投标(竞买)保证金的缴纳时间为保证金实际到达保证金账户的时间。投标(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后,取得后续环节操作权限。
第二十一条 网上公开出让活动结束后,中标(竞得)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直接抵扣出让成交价款,由交易机构上划至税务部门;其他投标(竞买)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利息在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外币及境外人民币投标(竞买)保证金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节 网上投标、开标、评标
第二十二条 网上招标方式出让的,出让人可以根据宗地的出让文件和实际情况,对投标、开标、评标环节采取全流程电子化或者网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网上全流程电子化投标、开标、评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前,通过交易系统上传提交具备加密及解密功能的投标文件;
(二)交易机构收到投标人上传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三)交易机构按照公告规定的开标时间通过交易系统公开进行网上开标,所有投标人应当在线参与开标活动;
(四)开标时,交易系统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数据信息,提示出让人和投标人按照出让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交易系统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五)交易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协助出让人组织评标专家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进行在线评标;
(六)评标中需要出让人对出让文件进行说明的,出让人可以通过语音系统进行解答;
(七)按规定成立评标小组的,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向出让人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告规定现场投标、开标的,交易机构按照规定在指定场地组织进行。
第七节 网上竞价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竞价,包括网上挂牌报价、网上限时竞价、其他指标竞价和摇号。
网上挂牌报价,是指竞买人取得竞买资格后,在公告挂牌期限内登录交易系统,按照本规则进行报价,交易系统即时更新挂牌价格。
网上限时竞价,是指竞买人取得竞买资格后,在公告发布的网上限时竞价时间内进行有效报价,交易系统在限定时间内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倒计时,在限定时间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且限时结束,交易系统按照出让文件规定确定最终报价人为竞得人,或者按出让文件规定确定参与下一竞价环节的竞买人。
其他指标竞价,是指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对政府性房源、自持比例等非地价指标进行竞价。
摇号,是指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在交易系统进行报价达到摇号条件后,停止竞价,改为摇号确定竞得人,所有接受摇号条件的竞买人参加摇号,摇号时间为限时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六条 出让宗地设定底价、最高限制地价等竞价指标的,交易系统按照设定价格及其他指标自动比对竞买人报出的价格或者指标。
第二十七条 网上竞价的基本规则:
(一)竞买人登录交易系统报价;
(二)初次报价不得低于公告规定的起始(起拍)价;
(三)报价以增价或者减价方式进行,在当前最新报价基础上,公告规定的1个或者1个以上的幅度进行递增或递减;
(四)同一竞买人可以连续、多次报价;
(五)报价一经提交并经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六)交易系统即时记录并更新网上报价;
(七)网上挂牌方式出让的,竞买人在挂牌期限内应当至少有一次有效报价,方可以参与网上限时竞价;
(八)网上拍卖方式出让的,竞买人在限时竞价开始后可以参与报价;
(九)出让宗地设定出让最低价的,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
第二十八条 网上竞价程序:
(一)通过挂牌方式出让的,在挂牌截止时,无竞买人进行有效报价,交易系统确认不成交;只有一个竞买人进行有效报价,报价未达到最高限制地价的,交易系统以最高有效报价确认成交;报价达到或者超过最高限制地价的,交易系统确认最高限制地价为成交价。
(二)通过挂牌方式出让的,在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进行有效报价,交易系统自动转入网上限时竞价;通过拍卖方式出让的,在网上申请截止时,申请人数达到有效参与人数3人或者3人以上的,交易系统自动转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三)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1.交易系统以5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5分钟限时内有新的报价,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之时起重新倒计时;
2.5分钟限时结束,交易系统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当前最高报价未达到最高限制地价的,交易系统以最高报价确认成交;
3.报价达到或者超过最高限制地价的,交易系统确认当前报价为最高限制地价,并询问参与限时竞价的竞买人是否接受最高限制地价及参与其他指标竞价;交易系统默认报价达到或者超过最高限制地价的竞买人继续参与其他指标竞价,而其他竞买人须在10分钟限时内提交决定,限时结束仍未提交的,交易系统默认放弃参与其他指标竞价;无其他竞买人决定参与的,交易系统确认当前报价为最高限制地价,最终报价人为竞得人。
(四)其他指标竞价程序:
交易系统以5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5分钟限时内有对其他指标进行竞价的,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之时起重新倒计时;5分钟限时结束,竞买人均未提出新的报价的,按出让文件规定的竞价规则确认成交。
第八节 中标通知(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的签订及档案归档
第二十九条 出让人根据评标结果及出让文件规定确定中标人后,交易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条 中标人应当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按照公告要求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公告规定为资格预审的,竞得人应当在网上交易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机构签订《成交确认书》;公告规定为资格后审的,竞得人应当在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机构签订《成交确认书》。
竞得人应当在取得《成交确认书》后,按照公告要求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第三十二条 网上公开出让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及交易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布出让结果。
网上公开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机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汇总归集出让宗地的所有数据信息并进行电子存档,按照出让人要求及时移交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
第三章 交易系统监督及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交易机构应当保障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
(一)负责管理交易系统服务器,定期检查服务器、交易系统和网络运行状况;
(二)负责监控交易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应当按工作程序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三)对交易系统配置所进行的任何更改必须进行详细记录;
(四)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
(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和随意修改用户注册信息;
(六)网上公开出让活动结束前,对投标(竞买)人、底价等相关数据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七)禁止删除日志数据,定时对数据库进行备份,备份文件必须备份到指定物理介质上,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保密;
(八)保存投标(竞买)人参与网上公开出让活动的全部在线记录;
(九)因系统故障等原因影响交易系统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启动交易系统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交易机构应当做好出让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
(一)为投标(竞买)人及时查阅网上出让文件提供便利;
(二)接受投标(竞买)人的咨询;
(三)协助投标(竞买)人办理数字证书的申请及企业库注册;
(四)对投标(竞买)人上传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校核;
(五)协助调查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出让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参与网上公开出让活动前,投标(竞买)人应当检查所使用计算机的软硬件情况和网络联通情况,确保计算机正常运行,并可以与互联网进行正常连接。
第三十六条 交易系统引入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网上公开出让期间,交易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网上公开出让活动的起止时间以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应当立即中止或者终止网上公开出让活动,并委托交易机构发布中止或者终止出让公告:
(一)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网上公开出让活动的;
(二)因相关政策、宗地规划条件、土地市场等发生变化,对出让宗地有重大影响的;
(三)交易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电力传输中断或者网络通讯异常,导致网上公开出让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交易系统遭受网络病毒、黑客攻击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交易系统本身出现故障,导致网上公开出让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因其他情形需要中止或者终止的。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排除后,出让人应当通知交易机构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恢复网上公开出让活动。中止出让公告解除后,公告期限应当视情况相应顺延。
网上公开出让活动中止前,所有数据信息由交易系统记录在服务器中,在恢复网上公开出让活动时继续使用,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非法更改。
第三十九条 网上公开出让活动中止时间连续超过60日的,出让人应当终止网上公开出让活动,委托交易机构重新组织实施,网上公开出让活动时间重新计算。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四十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对交易主体实施监管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 交易机构应当协助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交易系统建立投标(竞买)人、中标(竞得)人的用地信用档案,对交易或者用地主体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形成可以供公示、查询、管理的信用记录资料。
第四十二条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与市、区两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的数据交互和信息共享制度,确保信用信息的及时、准确和一致。
第四十三条 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及用地主体信用档案等有关信用信息,在交易机构网站、信用广州网及时公开,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交易机构可以编制投标(竞买)须知等配套出让文件,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公开出让的申请文件及交易程序进行细化。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