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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3/04/1715120 作者: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导读:为促进解决城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2021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一、起草背景

为促进解决城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2021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2021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号)。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决策部署,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北海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房源筹集、支持政策、监督管理、附则等5个方面,核心内容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房源筹集方面。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支持、适当新建、鼓励改建、存量盘活、供需匹配、市场运作的原则。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主要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盘活等三种方式。市、辖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自受理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实行项目认定书管理制度。

(二)支持政策方面。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了土地供应、缴交土地价款、财政补助、税费优惠、配套费减免、金融贷款、发行债券、简化项目审批流程等优惠支持政策。项目单位凭项目认定书享受相应支持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行最低运营期限管理,退出运营管理的,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三)监督管理方面。依据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文件要求,在禁止销售、日常监督管理、运营管理、骗取优惠政策或者违规经营处置等方面进行规定。

三、政策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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