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绿色建材应用范围及目标
(一)本《通知》中绿色建材是指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的通知》(市监认证〔2020〕89号)中认证目录产品,并取得中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
(二)2023年全市新建民用建筑工程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低于35%,其中星级绿色建筑、政府投资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应用比例不低于50%;2025年全市各类新建民用建筑工程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低于50%。鼓励其他建设工程、改扩建项目应用绿色建材。
(三)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本市重点推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主体结构预制构件、新型墙体材料、节能门窗(含玻璃)、保温材料等类别的绿色建材产品,其应用比例按照《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计算细则(试行)》(附件1)进行计算。
二、强化落实绿色建材应用责任
(四)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在组织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和拟定施工合同时,应将项目采用绿色建材的比例作为实质性条件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竣工验收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进行核算,形成《武汉市民用建筑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计算报告书》(附件2),并将该报告书作为《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信息表》的附件,纳入竣工验收技术档案中;应将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纳入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五)设计单位应在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中明确工程使用的绿色建材种类、比例及主要技术指标。
(六)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加强绿色建材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应要求材料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建立绿色建材进场材料清单和绿色建材使用情况的明细;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自评报告中反映绿色建材使用比例、质量管理等情况。
(七)监理单位应将绿色建材的应用纳入旁站监理检查内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评估报告中反映绿色建材使用比例、质量管理等情况。
三、切实加强绿色建材应用监督管理
(八)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绿色建材质量监督管理,对绿色建材进场验收以及复检情况进行抽查,对使用不合格绿色建材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应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填写《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验收统计报表》(附件3),每月28日前报送市建筑节能办公室。
(九)市及区节能管理部门应支持建材生产企业积极申报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定期发布绿色建材产品信息。应将绿色建材应用情况纳入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及工作要点内容,同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内容。
(十)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城建局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能职责,加强绿色建材应用监督管理,强化工程参建单位主体责任,促进推动绿色建材规模化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