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关于征求《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材料(产品)推广和限制、禁止应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3/04/1812744 作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导读: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相关单位: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提高我省住宅工程建筑品质,我厅起草了《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材料(新产品)推广和限制、禁止应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提高我省住宅工程建筑品质,我厅起草了《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材料(新产品)推广和限制、禁止应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破解建设领域材料(产品)高质量发展提出修改意见,并于3月9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加盖公章)反馈我厅,同时提供可编辑的电子稿如无意见,也请正式盖章反馈为感!  

联系人:罗娜

联系电话:0791-86211627,15083538621

邮箱:297126774@qq.com

附件:附件.zip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

附件

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材料(新产品)推广和限制、禁止应用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公布,省政府令第242号修正)等规定,做好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材料(新产品)推广和限制、禁止应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应用

(一)明确推广范围

符合国家和我省发布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经过工程应用有利于保证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有利于节约建筑物建造和使用过程中的能源与其他资源消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具有成熟性、适用性和推广应用价值的材料和产品。

(二)申报流程

1.各申报企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材料(新产品)推广申请书》(附件1)。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照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从企业规模、技术标准、质量保证体系、产品抽检等方面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新材料、新产品进行全方位综合评定。

3.对综合评定符合推广应用要求的新材料、新产品,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开发布。

二、限制禁止

(一)限制、禁止范围及对象

1.国家和我省发布的产业政策中限制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某一类材料、产品;

2.在我省建设工程应用中不满足建筑工程施工与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使用功能、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要求,已经有成熟的替代材料、产品;

3.易造成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高能耗、高排放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4.易造成建筑施工扬尘或噪声难以管控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易造成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或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落后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5.严重危害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等。

(二)发布流程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材料(产品)限制、禁止建议表》(附件2),经综合评价、公示、公告后公开发布。

我省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限制、禁止材料(产品)目录,不得超范围使用限制类材料(产品),不得使用禁止类材料(产品)。

三、强化过程监管

(一)建立应用台账

凡列入我省推广应用目录的新材料、新产品,所在企业须建立材料、产品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应用台账,对所生产的材料、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二)强化质量监督

1.建立企业自查评估和主管部门随机抽检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列入推广目录的新材料、新产品企业自公告后每6个月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由具备建设行业检测资质和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对“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存疑或者未按规定提交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进行抽检。检测项目(参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产品特性、产品应用情况及产品标准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列入推广目录的新材料、新产品企业进行抽查,对企业厂区生产情况、项目施工现场等各环节进行综合评估。

(三)推广退出机制

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其生产的材料、产品将从推广目录中退出:

1.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2.材料(产品)质量不合格,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

3.材料(产品)的应用对工程项目产生质量安全隐患;

4.企业生产情况、项目施工现场等各环节抽检评估发现存在严重不符情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