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省及市造价协会、各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0号),加快造价咨询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树立诚信意识,营造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2022年度省级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清单》以及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价函〔2021〕83号)文件精神,省造价管理总站决定对我省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造价咨询活动中发生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归集、公开,并实行常态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记录与归集平台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监管监测信息系统”为信用信息的记录与归集平台。
二、记录、归集内容
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发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
具体填报的内容包括标题、类型、发生日期、奖惩机关、奖惩文号、基本事实、依据法规条文。
标题参照系统附件中列示的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选择填写;“类型”分为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发生日期”为相关文件、文书公布、出具时间;“基本事实”是对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的简要描述;“依据法规条文”在填报不良行为时必填,填报良好行为时可不填。
三、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认定
1.良好行为信用信息是指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以上造价管理机构及造价行业协会的表彰、表扬、奖励信息。
2.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信息。
四、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维护
1.良好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由省、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记录、归集、维护。
(1)设区的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记录、归集、维护本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发改、财政、审计、市场监督、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市造价管理机构及造价协会等产生的本市信用主体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根据所发的文件、文书,审核确认后,在“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的监管平台中,录入(单个录入或批量导入)所涉及的信用主体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2)省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记录、归集、维护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发改、财政、审计、市场监督、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省造价管理总站、中价协、省造价协会产生的本省信用主体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省造价管理总站同时向外省造价管理机构推送外省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发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
(3)省、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应及时做好本级协会发文产生的信用信息向同级造价管理机构的报送工作。
(4)设区的市造价管理机构向省造价管理总站抄报外省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发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向外市企业所在地的造价管理机构抄送外市企业在本市承接业务时发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5)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师应主动向造价管理机构提供除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造价协会以外部门在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省级及以上的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审核记录,市级及以下的报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记录审核记录。
2.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记录、归集时间要求。
造价管理机构对信用主体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发生日期”为2021年1月1日起的信息进行补录,并将记录和归集信用信息纳入常态化管理。
3.造价管理机构在记录和归集信用信息时,应核实下列资料:
(1)表彰、表扬、奖励正式文件决定;
(2)生效的司法文书;
(3)行政处罚决定书。
4.信用主体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依据文件、文书的扫描件需按要求上传系统,涉及多个信用主体的附件只需上传一次。
五、信用信息公开
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在“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公开。可以通过“信息与信用”模块查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用档案,相关企业和注册造价师可以下载并打印信用报告。
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公开期:
(一)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公开期自表彰、表扬、奖励决定之日起3年;
(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公开期自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且不得低于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期限。
相关企业或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公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造价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设区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信用信息错误的,造价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在系统中予以更正。
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录入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认定依据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及时变更或撤销相应信用信息。
六、工作要求
各设区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并对外公布联系方式。信用信息管理应当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对于存在采集虚假信用信息行为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造价总站联系人:毛薇 025-51868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