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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实行新建住宅工程“业主房屋质量预看房”制度的通知(试行)》文件解读

2023/04/1917480 作者: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导读:以提升住宅工程品质和提高人民群众对住宅工程质量的获得感、满意度为目标,质量安全监管处组织开展了由住宅工程建设主体和使用主体共同参与质量建设工作的制度研究,起草了《本市实行新建住宅工程“业主房屋质量预看房”制度的通知(试行)》送审稿

一、起草情况

我处起草情况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会同市安质监总站及部分区监督机构开展分析研究,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建质规〔2020〕9号文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文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向全市住建部门及部分建设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在梳理、汇总和采纳合理建议的基础上,又进行了完善,起草了实行“预看房”制度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是“预看房”制度是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后、质量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购房业主查看房屋工程质量, 并对业主所提的质量问题在房屋正式交付前组织整改的制度。

二是施行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工程。对于建成后由建设单位自持,或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尚未确定业主的住宅工程项目可参照本通知实行。参加‌‌“预看房”的业主应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且已完成购房合同的网上备案手续或已签订动迁协议并进行图纸选房的业主。

三是查看内容为建设单位应组织业主现场查看所购住宅套内及建筑公共部位的质量情况。

四是参与各方责任。建设单位应对住宅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全面组织实施‌‌“预看房”工作。施工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开展‌‌“预看房”工作。监理单位对住宅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管责任,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开展‌‌“预看房”工作,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的整改闭合。参与查看的业主应按事先约定的反馈时间及方式如实反馈质量问题。

五是施行过程。建设单位应编制相关工作方案、做好准备工作、留下工作痕迹、形成书面记录、完成问题整改并汇总报管理部门。

六是监督管理要求。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监督管理。对于文件规定应实施‌‌“预看房”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未完成的,不得开展综合竣工验收。

文件编制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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