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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住建厅:关乎印发2023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

2023/04/2419743 作者:广西住建厅
导读:各单位(部门)要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培训办班管理规定的通知》(建人〔2014〕29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规范教学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委),南宁市市政和园林局,柳州市、桂林市林业和园林局,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局,崇左市城乡综合执法局,玉林市园林服务中心,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现将《2023年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1-2),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认真贯彻培训政策。各单位(部门)要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培训办班管理规定的通知》(建人〔2014〕29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人〔2013〕45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培训考试收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人〔2016〕2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教学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二、规范培训费用支出。各单位(部门)须严格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不得擅自办班。临时新增的培训项目,须按相关程序报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各单位(部门)组织开展培训的通知文件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会签或备案后方可印发。培训经费支出须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8〕3号)执行。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培训经费支持的培训项目,各培训主办单位(部门)在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将培训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含培训通知盖章扫描件、课程安排、学员名单等)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归档。

三、强化培训办班管理。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学习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全程实施从严施教、从严管理;注重培训质量,科学设置课程,配强师资力量,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积极推进培训信息化建设,支持举办网络专题培训班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班。

培训过程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联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联系电话:0771-2260028、2260029。



文章来源:广西住建厅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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