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质安〔2024〕477号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行为,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9月14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若干规定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行为,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监理报告,是指项目监理机构将施工现场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交通、水务、海洋、绿化、人防、房管等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委托监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适用本规定。
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人防、房管等专业工程,其他有关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建设工程监理报告相关规定;
(二)负责建筑工程监理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对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实施职责范围内建筑工程监理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监理报告相关工作的推进、协调和指导。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管理部门或特定地区管委会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理报告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方式和期限)
监理报告以施工工地为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通过上海市建设市场信息服务平台上报。
监理报告的期限:自施工许可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凡中止施工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中止施工期间无须上报监理报告。
第六条(分类及内容)
监理报告分为监理月报和监理紧急报告两类。
(一)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是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将在施工阶段监理工作过程中形成的重点内容,于本月26日至月底前向受监监督机构提交的监理报告。
监理月报的时间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内容(详见附件1)包括:本项目危大工程相关信息情况及管理情况;本月25日的施工进度;监理采取的措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情况、见证取样情况、平行检测情况、其他检测情况;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涉及的经风险管理机构提出、现场参建单位核实确认后的各风险等级质量缺陷的数量及整改情况、累计各风险等级质量缺陷的数量及整改情况、目前质量缺陷整改率等。
(二)监理紧急报告
监理紧急报告是针对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质量安全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发出整改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不停止施工,或建设单位拒不接受,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时,项目监理机构即时向受监监督机构提交的监理报告。
监理紧急报告内容(详见附件2)包括:重大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逾期未销项问题详细情况描述,建设单位违规开展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和质量预看房的情况等。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纳入紧急报告,同时按事故报告程序规定上报。
第七条(参建各方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首要责任,应当督促、协调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报告工作,切实履行监理责任,落实监理报告制度。
不得阻挠监理履行报告制度,或拖延监理报告上报。
(二)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项目监理机构实施监理报告,及时将项目危大工程相关信息及隐患排查等情况上报监理机构。
不得拒绝配合监理履行报告制度,或谎报、瞒报项目相关信息。
(三)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建立监理报告内部考核管理制度,督促项目监理机构履职,对监理报告的时效性、真实性负责。
对于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质量安全问题且拒不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已向受监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了相应措施的,受监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减免监理责任。
第八条(受监监督机构要求)
(一)查阅
受监监督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对管辖区域内上报的监理报告进行全数查阅:
1.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监理月报查阅。
2.监理紧急报告上报起24小时内完成查阅。
(二)处置
受监监督机构应对管辖区域内上报的监理报告及时进行处置:
1.监理月报查阅完成后,对应报未报的项目监理机构开具整改指令单,责令其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后续监理月报,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报。
2.监理紧急报告查阅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形成监督记录资料归档。
3.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如发现监理报告与现场实际状况不一致的,对项目监理机构开具整改指令单,责令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对总监理工程师实施记分管理。
(三)处罚
对于未按照上述相关规定上报后续监理月报或未限期补报的监理单位,受监监督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第九条(解释部门)
本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监理月报
2.监理紧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