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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立即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2024/12/021622 作者: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导读: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结合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提升三年行动

各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结合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根据《关于开展年终岁尾安全生产排险除患攻坚行动的通知》(东安〔2024〕57号)和《关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年终岁尾质量安全排险除患攻坚行动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及范围

(一)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二)范围:全市受监在建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截污管网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上述工程附属设施及室外配套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规划红线内围墙、室外给水管网、室外排水管网、室外供热管网、室外电气、《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附录B中的道路、边坡、附属建筑、室外环境等。

二、检查内容

(一)参建主体行为。检查责任主体履行职责情况,是否按照《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要求,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项工作责任,健全完善企业单位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推进企业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二)施工安全行为。重点排查整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脚手架、高支模、高边坡、深基坑、施工起重机械等),配套管网工程、室外工程,以及消防安全(含各类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拆除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规作业行为。

(三)工程实体质量。重点检查施工质量行为、工程实体检测行为等,以及渗漏、开裂、隔音差等质量多发问题整治情况和执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落实情况。

三、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分为企业自查自纠、镇街(园区)住建局全覆盖检查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重点抽查三个层面。

(一)企业自查自纠。各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关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年终岁尾质量安全排险除患攻坚行动的通知》附件1中的《附件1-1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抽查(自查)情况记录表》和本通知《东莞市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及室外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表》(附件1)要求,对所有在莞在建的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截污管网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组织自查自纠,扎实开展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建立台账,迅速整改并限期消除,隐患不消除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确保隐患整改闭环,自查情况应存档备查。

(二)镇街(园区)全面检查。各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重点任务安排,对本辖区内受监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截污管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室外配套工程100%检查。

(三)市级部门督导抽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督查组对各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落实和执法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督导。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各有关单位(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各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认真检查,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安排专人负责跟踪落实整改,督促责任主体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施工安全。检查发现企业、项目存在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迅速行动,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各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迅速行动,安排专人落实工作,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各镇街(园区)开展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住建局安监站” OA邮箱,电话:22982050)。

附件:1.东莞市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及室外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表.doc

http://zjj.dg.gov.cn/attachment/0/302/302461/4305685.doc 

    2.各镇街(园区)开展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检查情况汇总表.xls

http://zjj.dg.gov.cn/attachment/0/302/302462/4305685.xls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日


文章来源: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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