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活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供宝贵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2月16日前将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自治区住建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4日
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消防技术专家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相关业务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保证在库专家公正、客观、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为我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评审论证、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等活动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和管理我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并依托新疆消防建设综合管理云平台(以下简称“消防云”)实行信息化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履行消防有关技术活动职责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专业匹配、能力胜任、轮换使用和利益回避的原则,在消防云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协助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专家入库办法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有关政府部门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施工、监理、设计、施工图审查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中聘任。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聘书;每届任期3年,期满可连续续聘,并实行下列动态管理:
(一)入库方式。符合基本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的方式申请入库。专家登录消防云,如实填写《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入库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单位真实性审核后推荐提交。如任期届满,专家需重新登陆消防云,填写《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续聘申请表》(附件2),经所在单位真实性审核后推荐提交。
(二)资格审核。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成立专家审核小组,并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核,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后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不定期调整专家库的分类和各类专家人员。
(四)专家的工作单位、职称、通讯方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对违反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专家,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取消专家资格或相应处理意见。
第七条 受聘专家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品德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担工作任务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二)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
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资深专家和院士除外)。
(四)具有高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在本专业内具有较深造诣和权威性。
(五)具有5年以上消防相关行业、专业管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经验。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含原公安消防部队技术职称任职文件),或具有相关国家注册执业资格。
(六)人才紧缺的特殊专业、特殊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专家审核小组推荐的特别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上述入库条件。
(八)无学术不端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九)无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且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情形。
(十)无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能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专家库成员主要参与以下工作:
(一)受邀参与建设工程防火技术规范和政策文件的制定修订。
(二)受邀参与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管活动,提供
技术支持。
(三)受邀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评审论证、消防验收、咨询等技术服务。
(四)受邀参与建设工程督导调研指导服务、课题研究、提供决策咨询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五)对相关的火灾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指导和建议。
(六)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六)承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和自律要求:
(一)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委托的工作负责。
(二)在执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派的工作任务时,应出示委派函,有权进入有关现场参与进行调查,查阅相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撰写专题报告。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执行委派公务中,应公正、客观、求实,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完成任务。
(四)与相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五)发生重、特大事故,受领任务的专家应快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事故应急处置对策。
(六)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相关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
(七)廉洁自律,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因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家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业务知识、法律知识以及廉洁纪律和职业素养等,并进行相应考核。
第十二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家队伍的建设,承办专家聘任、发证、换届和表彰奖励工作。
(二)负责对专家库的工作指导,组织召开专家库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和总结讲评有关工作。
(三)建立、更新和维护专家库管理信息库,记录专家主要活动、完成任务和主要业绩等。
(四)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相关专业技术与知识培训,编印专家论文集。
(五)其它需为专家服务的事项。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抽用专家的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专家库成员待遇:
(一)开展消防设计审查业务培训事宜按照《自治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标准执行;
(二)开展日常监管服务、调研指导等工作参照《自治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标准执行;
(三)文件修订、评审论证等事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有关标准执行。
第四章 专家抽取办法
第十五条 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专家库成员按专业类别和学术专长分类,按需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工作所需,或项目特别重大、涉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有特殊要求的,可由主管部门直接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
第十七条 专家使用坚持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各类活动不超过10次。
第十八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对于被审核对象或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在参与相关活动前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会应成立专家组,所需专家应当根据工作任务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为奇数(重大特殊建设工程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特殊消防设计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由抽取专家推选组长;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同志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评审事项、纪律和要求。
(二)选取专家组组长。
(三)组织查阅资料。
(四)实地核查或技术论证。
(五)质询。
(六)专家讨论,每名专家发表个人意见,并在记录上签名。
(七)专家组表决,组长宣布专家组意见。
(八)主持人宣布评审结果,提醒相关单位对评审结果发表意见,做总结发言。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应当形成纪要和意见,并产生专家组评审结论性意见,由参加评审的专家签名确认。
专家评审纪要应当包括评审基本情况和评审结论及其依据、不同意见情况等。
第五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库通过消防云管理专家的个人信息、参与活动、专家抽取等内容,分析评估已入库专家分布在各地州各专业人数情况、综合能力水平情况,动态更新、补充、清退专家库专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予以出库:
(一)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
(二)无法履行专家义务,一年内无正当理由缺席3次或找人替代参与消防审验主管部门邀请活动的。
(三)不参加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不通过的。
(四)存在学术不端、不良社会信用记录、违法违纪行为。
(五)在履行专家工作职责中存在明显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履行专家工作职责中应主动申请回避而未申请回避,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七)因年龄、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
(八)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出库的。
(九)其他应当予以移出专家库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建立本级专家库,并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
原自治区住建厅2020年4月10日“新建规〔2020〕1号”发布的《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