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发包方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常常以迟迟不出具审计结果为手段,这使得承包方陷入困境,无法及时收到应得的款项。面对这种情况,承包方是否只能被动等待?答案是否定的!
不必再等待:法律赋予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三十二条【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明确指出:“在审计长期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处理。如果查明发包部门确实无法进行审核审计,应当允许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解决当事人的纠纷。”
这意味着,当发包方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审计时,承包方不必继续无限期等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
1、合同约定不等于束手无策
即使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也不用担心。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发包方因无正当理由而长期拖延审计,导致承包方无法正常拿到工程款,这种情况可以被视为结算条件已经具备。此时,承包方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来确定工程价款。
2、司法鉴定:确保公平公正的结算依据
诉讼前第三方鉴定:
承包方可以在诉讼之前寻找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诉讼后法院委托鉴定:
如果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承包方可以选择起诉,由法院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无论哪种方式,最终的鉴定结果都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合法依据。
3、遵循合同约定计价标准
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必须参照合同中的约定,按照合同规定的计价标准来进行造价鉴定。这样做不仅保证了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也体现了对双方契约精神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