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区分中心,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市局各相关科室,各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企业:
现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5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佛山市建筑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范围建筑活动的下列建筑市场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纳入诚信管理范围:
(一)建设单位;
(二)建筑行业企业,包括:建筑业企业(分施工和劳务两类),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深基坑第三方监测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检测机构,市场化代建单位。
第三条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制度,将建筑市场诚信管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建筑市场主体开展诚信管理工作,并对其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实施日常采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诚信信息的采集、变更及注销
第五条 凡纳入佛山市诚信管理范围的建筑行业企业,应按要求在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诚信管理平台)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完成诚信信息采集工作。对建设单位实行诚信信息公示制度,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采集和公示。诚信信息以电子版本形式存放诚信管理平台。
同一家建筑行业企业同时具备承揽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监理等多项业务能力的,需分类完成诚信信息采集工作。市内企业录入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后向注册所在地的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校核;市外企业录入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后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校核(相关要求详见附件1)。
第六条 建筑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的采集及注销工作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市内企业由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校核确认,市外企业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校核确认。
第七条 建筑行业企业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资料齐全、录入信息完整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企业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核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对建筑市场主体在佛山市依法规范从事建筑活动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建筑行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变更的,企业应登录诚信管理平台及时进行更新,并确保资料真实有效。
第九条 建筑行业企业退出佛山市建筑市场的,应在诚信管理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诚信注销手续。
第三章 诚信信息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发包人或总承包单位依法发包或分包工程,应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相关建筑行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及诚信信息。
各类建筑市场主体可将诚信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择优选定发包对象的重要参考依据。
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承建或参建单位、相关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及诚信信息。
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工程项目时,应在诚信管理平台及时记录建筑市场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督促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 建筑行业企业选派各类注册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工程建筑活动的,应在诚信管理平台采集录入人员中选取。
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校核中标项目的人员信息,并对施工报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进行锁定。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可对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进行解锁:
(一)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上传相关材料的;
(二)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并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中止手续,施工或监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的;
(三)分包工程已实际完工验收并经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证实,分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的;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未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但实际已竣工的工程项目并经建设单位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证实,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的;
(五)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和按照《佛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办理施工或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变更手续的。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建筑行业企业投身“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建筑行业企业在参与实施“百千万工程”政企结对、项目对接及打造结对帮扶项目范例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通报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照附件2企业加分标准和附件8工作指引进行诚信加分。
建筑行业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在日常业务经营、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参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活动等方面受到肯定的,可分别按照附件2企业加分标准及附件4人员加分标准申请诚信加分。受区级肯定的,向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受市级以上肯定的,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涉及建筑行业企业有关加分事项,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或录入。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各区有关加分审核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违规加分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分权限。
第十四条 建筑行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的,分别按照附件3企业扣分标准及附件5人员扣分标准进行诚信扣分。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处罚的,由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诚信扣分;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处罚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诚信扣分。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应牵头工程建设各方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督促各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出现履职尽责不到位等行为的,将在诚信管理平台予以曝光公示;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按照房地产市场相关信用管理规定执行。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各区有关扣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违规扣分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扣分权限。
第十五条 诚信加分、扣分均设置有效期。当有效期届满时,原诚信加分、扣分自动失效。不良行为或不规范行为公示期限届满的,诚信管理平台将不对外公示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建筑行业企业应每年在诚信管理平台提交更新附件7《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后,应及时通过佛山市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办理合同网签手续,合同相关项目信息将同步推送至诚信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 建筑行业企业作为工程合同的承包单位,应当诚信履行工程合同约定和投标承诺,积极配合开展履约评价工作,并对履约评价结果反馈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履约评价结果将作为诚信综合评价重要依据。
建筑行业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诚信管理平台将不定期推送国家、省、市安全生产、保障工程质量等重要文件,企业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宣讲和培训。
建筑行业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考勤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企业考勤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日常检查、动态核查、专项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按照附件3企业扣分标准对企业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进行扣分。
建筑行业企业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依据下列法律文书或有关文件认定,扣分认定时间以相关文件印发之日为准: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
(二)生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或通报文件;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五)其他相关的文件。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行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作出认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登录诚信管理平台录入预扣分信息,通过诚信管理平台及时通知预扣分对象。
企业(个人)对预扣分和被列入诚信不合格企业(个人)等情形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管理平台向作出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时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预扣分申诉期满或申诉不成立的,扣分正式生效。
企业(个人)对预加分情形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诚信管理平台向作出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时限为预加分信息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预加分公示期满或申诉不成立的,加分正式生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预扣分、被列入诚信不合格企业(个人)和预加分等情形申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通过诚信管理平台答复申诉人,告知复核结果。
第四章 诚信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已办理诚信信息采集的建筑行业企业,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诚信管理平台统一进行诚信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 诚信综合评价以建筑行业企业的诚信动态分值作为评价依据。企业首次办理诚信信息采集后的基准分值为100分,已注销的企业重新办理诚信信息采集后的基准分值为注销前的分值。
诚信综合评价实行动态评价制度。诚信管理平台根据建筑行业企业的诚信动态分值自动评定企业诚信等级,并在同一类别进行诚信排名。
第二十二条 建筑行业企业诚信评级分A、B、C、D、E五个等级,按照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等级标准确定(附件6)。
第二十三条 建立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诚信评价机制,制定相应的加分标准(附件4)及扣分标准(附件5)。
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初始诚信分值为100分。已注销的人员重新办理诚信信息采集后的基准分值为注销前的分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行业企业的诚信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一)诚信A级企业为诚信优秀企业,实行激励机制,适当减少日常检查和监督抽验频次,可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对其予以实施激励措施;
施工和监理单位同时为诚信优秀企业的,在申请施工许可阶段可按相关规定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事项;
(二)诚信B级企业适当减少对其日常检查和监督抽验频次;
(三)诚信C级企业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四)诚信D级企业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适当加大对其日常检查力度和监督抽验频次;
(五)诚信E级企业为诚信不合格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大对其日常检查力度和监督抽验频次,同时可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市相关建筑行业协会评价工作负有监督指导职责。相关评价工作方案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凡评价方案未报审或报审未获批复的,不能开展诚信加分工作;已实施诚信加分的,应撤销有关加分。凡涉嫌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及评价流程不规范、不透明、不公平公正及其他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予以全市通报,撤销有关加分。
第二十六条 建筑行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工程项目发生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期限3~6个月;
(二)同一工程项目3个月内(从第1次扣分时间起算)累计诚信扣分50分以上的,期限3~6个月;
(三)同一工程项目,自首次停工整改通知之日起12个月内,因施工安全、工程质量问题被责令局部停工整改累计2次以上或因其他问题被责令局部停工整改5次以上的,期限3~6个月;
(四)其他不良或不规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期限3~6个月。
以上情形属全市累计结果认定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其他情形,由决定或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七条建筑行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等级评定为不合格,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书、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为准。除第(一)种情形外,其他情形应由市或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后将其列入诚信不合格企业并确定期限:
(一)诚信综合评价为E级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1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造成人员死亡的,期限6~12个月;
(三)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期限6~12个月;
(四)因串通投标、借用资质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出借资质等受到行政处罚的,期限3~6个月;
(五)伪造、出具建筑市场虚假数据、报告或鉴定结论等受到行政处罚的,期限3~6个月;
(六)经司法裁判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或材料供应单位材料款,且拒不履行生效的司法裁判和仲裁文书确定义务的,期限3~6个月;
(七)拒不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关于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整改要求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违法行为的,期限3~6个月;
(八)未按要求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制度,经责令整改拒不执行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或在实名制工作弄虚作假的,或违规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期限3~6个月;
(九)在全市范围内1年中,因施工安全、工程质量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累计3次以上或因其他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累计4次以上的,期限3~6个月;
(十)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调查拒不配合的,或对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执行的,期限3~6个月;
(十一)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期限1~6个月。
被列为诚信不合格的建筑行业企业,期间其诚信等级自动降为E级,不参与诚信排名。有效期届满后,诚信管理平台将根据其诚信动态分值自动恢复对应诚信等级,并重新参与诚信排名。因上述第(一)种情形被列入诚信不合格企业的,期间其诚信动态分值达到E级评价标准以上的,重新评级。
除第(一)种情形外,因其他情形被列为诚信不合格的建筑行业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且表现良好的,由企业向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提前解除。
第二十八条 建筑行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在诚信管理平台对其进行锁定:
(一)被处以停业整顿的;
(二)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暂扣的;
(三)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失效的;
(四)连续一年以上未登录使用诚信管理平台的;
(五)诚信综合评价为诚信不合格的。
建筑行业企业被锁定前,已中标、签订合同及在建的项目可继续实施,正常办理报建及验收等后续手续;被锁定期间,建筑行业企业采取积极措施,认真整改,消除影响,表现良好的,由企业向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提前解锁。
第二十九条 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及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诚信不合格个人,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书、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为准:
(一)注册执业人员及管理人员诚信动态分值60分以下的;
(二)负责的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期限3~12个月;
(三)负责的工程项目经司法裁判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并由此原因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期限3~12个月;
(四)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执业的,期限3~12个月;
(五)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期限3~12个月;
(六)3次以上未实际参与项目管理的,期限3~12个月;
(七)个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期限3~12个月。
被列为诚信不合格的个人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或相关业务,由其单位调整相关人员负责。因上述第(一)种情形被列为诚信不合格个人,期间其诚信动态分值达到E级评价标准以上的,重新评级。
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数量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佛建〔2022〕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外企业驻佛山管理人员配置要求
https://chaoshi.zjtcn.com/classifydetails/3603164.html
2.企业加分标准
https://chaoshi.zjtcn.com/classifydetails/3603165.html
3.企业扣分标准
https://chaoshi.zjtcn.com/classifydetails/3603166.html
4.注册执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加分标准
https://chaoshi.zjtcn.com/classifydetails/3603168.html
5.注册执业人员及管理人员扣分标准
https://chaoshi.zjtcn.com/classifydetails/3603167.html
6.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等级标准
https://chaoshi.zjtcn.com/classifydetails/3603168.html
7.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https://chaoshi.zjtcn.com/classifyDetails?documentId=3603170
8.引导建筑行业企业投身“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诚信激励的工作指引
https://chaoshi.zjtcn.com/classifyDetails?documentId=36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