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管理,规范审查审批程序,强化项目投资管控,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们修订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管理办法》,现再次征求意见建议,请于12月27日(星期五)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附件:《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25日
附件: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府
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笫一条 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规范审查审批程序,强化项目投资管控,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青海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等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镇规划区域内道路、桥梁、城市隧道、给水、排水、热力、燃气、公共交通、轨道交通、环境卫生等工程。
第五条 初步设计是确定建设标准、技术参数,细化建设规模及内容,合理编制工程概算的重要环节。经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开展工程招投标和建设实施及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应当贯彻落实财政事权相一致原则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有关要求,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概算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通过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审核管理系统申报概算。
第二章 审批权限管理
第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制度。
(一)省发展改革委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概算审批;
(二)市州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由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市州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概算审批;
(三)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
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可将所辖县级项目统筹至市州级统一审查审批,也可结合承接能力情况下放至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概算审批,应当制定统筹实施办法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中央垂管部门及省级有关部门、国家级开发区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应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五)各地大型建设项目、工程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等审查审批确有困难的项目,可申请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六)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确需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结合实际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环节进行并联审查审批。
第九条 各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单项投资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点多面广、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打捆项目,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可直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论证技术方案并进行限额设计,不得超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总投资。
第十条 涉及多行业主管部门的综合性项目包含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附属工程的,其初步设计应报送项目建设主要内容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查审批。附属工程规模达到中型以上及确有必要的,经建设单位申请、涉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可进行跨部门联合审查审批。
第十一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项目清单和工作报告。
第三章 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编制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划审批意见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编制。需要进行勘察设计招投标的项目,应依据有关法律等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等形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初步设计文件一般由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初步设计说明、设计图纸、概算文本和有关附件组成。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应当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主要设备与材料采购、安排工期计划等需要。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应当对项目主要技术方案进行比选,细化建设规模及内容,确定相关建设标准、技术参数、设备设施选型等设计内容。对接明确项目建设外部条件,明确用地、规划、抗震、超限、消防、人防、节能、绿色建筑等政策及规范标准执行情况,编制相应设计专篇,合理编制工程概算。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勘察、设计相关人员、执业注册人员应当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初步设计说明、图纸、概算等文件上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和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概算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概算编制规则、概算定额、取费标准和工程量等进行编制。概算文件应包括概算编制说明、总概算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书等内容。
第四章 审批要件及程序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三)建筑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总图);
(四)初步设计技术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图纸、概算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含视频影像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投资概算审批的,应当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三)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
(四)截至初步设计阶段已发生费用的相关招投标及合同文件资料(可研、设计、地勘、环评、风险评估报告等);
(五)工程量计价文件(包括软件版概算);
(六)初步设计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比分析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进行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初步设计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集中审查。重大项目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甲级设计单位或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先行进行技术审查。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机构(咨询或造价机构)对投资概算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经审查符合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审批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不含技术审查和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完善文本图纸时间),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和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完善文本图纸时间)。
经审查不符合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条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笫二十一条 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及概算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初步设计提出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审批部门报告,原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地区、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当对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和技术措施等相关审查内容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
概算批复文件应当对概算投资分项、调整原因、调整幅度和工程总概算等相关审查内容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中应当规定文件的有效期。超过有效期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
第二十三条 确因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平面布局、主要功能、消防疏散、结构体系、系统形式及主要设备选型,等变更和调整造成的建设规模、内容变更(包括因设计调整变更引起的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需要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重大变更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按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笫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投资概算调整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10%或者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初步设计原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投资概算调整幅度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10%或者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经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调增资金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项目单位无自筹能力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调整初步设计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原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批复文件;
(三)由原设计单位编制的调整初步设计文件,应说明调整的原因和依据,调整前后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各专业主要技术方案及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执行变化等情况,并附主要指标调整对比表;
(四)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核查情况说明,附项目建设现场照片,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予以核实确认;
(五)项目单位对调整初步设计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应当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原初步设计、概算及其批复文件;
(三)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五)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工程主要材料设备购入时间、数量和单价明细表,项目已完工程量和未完工程量明细表,工程财务支出情况表等;
(六)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意见;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关于新增资金来源的情况说明;项目单位对调整概算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七)发展改革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已建设完成的项目,不予调整其初步设计及概算。申请调整概算的未建设完成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概算原审批部门委托评审后核定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二十八条 申请调整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规定提交调整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界定违规变更初步设计和调整概算的责任主体,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承诺,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调整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原审批部门委托评审,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核定调整初步设计及概算,违规超概算投资原则上不安排中央级省级预算资金解决。
第二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建设,动态更新公布专家库名单,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项目实际随机抽取选用。专家审查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开展招标投标前应当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手续,未按规定履行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开展施工图审查,未按规定履行概算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受理施工项目的招标。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不得随意拆分或合并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确有必要拆分或合并建设的,应当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同意。对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编制出具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不得组织进行审查审批。
第三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档案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做好项目审查审批中的有关文件、初步设计说明及图纸、概算等资料的存档。
涉密项目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要求开展项目报审、审查批复及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履行概算行政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批复概算严格控制,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项目建设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其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实施项目建设,开展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工程招标等重要节点概算控制检查,严禁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三十五条 因全过程咨询管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等项目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商请其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加强信用评价管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统一监管。
第三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予以核查处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和委托评审质量及市场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予以核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在内,“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原《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青建设〔2012〕702号)和《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设〔2020〕9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