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数量与规模持续增长。为适应这一发展趋势,佛山市近期发布了《佛山市政府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旨在通过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履约评价体系,提高参建单位的履约水平,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同时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
该办法明确了履约评价的对象不仅限于施工、监理单位,还包括市场化代建单位,并且未来可能逐步扩展到勘察、设计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其他参与方。这表明佛山市正致力于构建一个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监督评价机制,以促进各环节的责任落实,提升整个建设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在具体实施上,办法强调了合同履约评价的重要性,要求建设单位依据客观事实和投标承诺对参建单位进行检查评价。此外,还引入了行业领域履约评价的概念,即综合考量参建单位在我市所有工程项目的履约情况。这种双重评价模式有助于全面反映企业的诚信度和服务质量,为后续项目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办法特别关注到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问题,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给予了严厉处罚措施。例如,如果施工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拖欠工人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则会被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此举无疑将极大地增强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责任意识,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为了确保履约评价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办法规定了详细的异议处理流程,允许参建单位对评价结果提出质疑并获得及时反馈。同时,它还鼓励建设单位根据参建单位的历史履约记录给予一定的激励政策,如减免履约保证金等,以此来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佛山市政府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评价管理办法》不仅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有效补充和完善,更为重要的是它为工程建设领域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资源配置效率,以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该办法有望成为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助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在未来几年内,预计会有更多地区借鉴佛山的经验做法,共同推进建筑市场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
原文如下:
佛山市政府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标后
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提高财政资金投资效益,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佛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佛山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佛山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市场化代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范围使用财政资金且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履约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评价为建设单位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参建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所作出的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执行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项目建设工作,支配、使用项目建设投资的单位。
本办法履约评价对象为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建设合同或代建合同的施工、监理、市场化代建三类参建单位。
勘察、设计、设备材料供应等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并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单位,可逐步参照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开展履约评价。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办法,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履约评价活动实施监督指导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监管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履约评价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履约评价分为合同履约评价和行业领域履约评价。
合同履约评价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客观事实和投标承诺、合同要求,对参建单位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情况开展检查并进行评价。
行业领域履约评价为参建单位在我市行业领域所有工程项目的综合履约情况。
第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与其签订合同的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评价工作。实施集中建设管理的项目,由集中建设主体负责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评价工作。实行市场化代建的项目,由市场化代建单位负责与其签订合同的代建项目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评价工作,评价情况报委托单位审核确认(委托单位具体结合项目实际进行比对分析,并对评价程序合规性和结果合理性进行审核)。
项目单位(具体承办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也可作为项目单位)参与合同履约评价工作。
第七条 履约评价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和公正原则。
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本办法、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以及管理制度、参建单位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等。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合同履约评价的具体实施,包括采集评价信息、组织履约评价、报送评价结果等,并确保履约评价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合同履约评价的内部考核机制,并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建设单位开展履约评价活动前,应当告知参建单位履约评价的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建设单位对参建单位标后履约评价情况应当经集体决策后方可确定,履约评价过程资料在评价工作完成后,作为本单位档案资料留存并报项目所属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存。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可从人员配备、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进度控制、配合与协调等方面对施工、监理、市场化代建单位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按照《佛山市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单位(施工)履约评价细则》(附件1)、《佛山市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单位(监理)履约评价细则》(附件2)和《佛山市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单位(市场化代建)履约评价细则》(附件3)确定评价年度合同履约评价得分及等级。合同履约评价总分施工类为110分,监理类为100分,代建类为100分,每项得分最高为满分,最低为0分。
第十条 参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履约评价活动,对履约评价结果反馈的问题及时整改。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佛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资金监管共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落实资金监管共管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关处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日常监督、定期检查以及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标后履约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合同履约评价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合同履约评价按单份合同进行评价,参建单位为联合体的对所有成员单位合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共享。
合同履约评价(施工、监理类)从项目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之日止,每年度评价一次;合同履约评价(市场化代建类)从项目签订代建合同之日起,至取得结算审核结论书(或结算抽查意见)之日止,每年度评价一次。
单份合同只有一次年度合同履约评价的,按该合同一次年度合同履约评价分值确定该合同履约评价分值及等级。单份合同存在多次年度合同履约评价的,按该合同多次年度合同履约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该合同履约评价分值及等级。
第十三条 行业领域履约评价按参建单位每年度评价一次,根据参建单位在我市全部合同履约评价得分,确定参建单位行业领域履约评价得分及等级。参建单位只有单份合同的,按单份合同的合同履约评价分值确定参建单位的行业领域履约评价得分及等级;同一参建单位存在多份合同的,按多份合同的合同履约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该参建单位的行业领域履约评价得分及等级
合同履约评价分值及行业领域履约评价分值最多保留2位小数。多次年度、多份合同取算术平均值时,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合同履约评价等级及行业领域履约评价等级均分为“优秀”(得分≥85分)、“良好”(75分≤得分<85分)、“合格”(60分≤得分<75分)、“不合格”(得分<60分)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公开发布参建单位的履约评价结果,在其有效期内,可作为单份合同履约评价结果,纳入行业领域履约评价范围。公开发布的履约评价结果仅有评价等级无评价分值的,可参照本办法对应合同履约评价等级中间分值(其中不合格情形由建设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分值)作为该参建单位的单份合同履约评价分值,纳入行业领域履约评价范围。
未在我市承接过施工项目或者没有行业领域履约评价的参建单位,其行业领域履约评价得分为60分,等级为“合格”。
第十五条 参建单位在履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评价年度内的合同履约评价不得评为“优秀”“良好”,具体分数由建设单位评定:
(一)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12个月以上的;
(三)存在重大变更未经建设单位集体决策并已擅自实施的;
(四)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参建单位在履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关部门或单位认定为准),其评价年度内该合同履约评价得分为0分,该合同履约评价及行业领域履约评价等级均为“不合格”:
(一)施工、监理类:
1.因参建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社会公共事件的,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经生效的司法裁判证明参建单位人员存在行贿、受贿犯罪的;
3.施工单位转包的,违法分包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4.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5.施工单位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导致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6.监理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增加工程投资、降低工程质量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7.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8.联合体成员中标后不履行联合体协议的分工约定,被发现后仍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9.监理单位因自身工作不到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被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10.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二)市场化代建类: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建资格或被认定为向政府部门公职人员行贿的;
2.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已签订的代建合同义务的;
3.经相关职能部门查实,以不正当行为影响履约评价工作的;
4.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代建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5.因代建单位管理不到位,项目存在质量、文明施工等问题被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造成损失400万元以上的;
6.合同约定的主要管理人员缺岗或被视为缺岗情节严重的;
7.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履约时间滞后,超过合同约定工期20%的;
8.被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存在违法发包情节严重、转让代建业务或借用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的;
9.因代建单位管理不到位,项目存在拖欠工人工资或分包商工程款,发生纠纷逾期未整改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10.项目结算送审价超过审定价10%的(以财政部门最新要求为准);
11.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12.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合同履约评价结果作为建筑行业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我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有关规定换算为诚信分值。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每年1月起开展评价工作,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合同履约评价初评,将初评结果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并告知参建单位。
参建单位对履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履约评价结果公示期内通过云平台向建设单位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通过云平台将复核结果告知参建单位。
参建单位对建设单位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平台向项目所属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项目所属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通过云平台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合同履约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参建单位合同履约被评价为0分的,建设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条 每份合同履约评价初评结果上传云平台经公示无异议或完成异议复核、投诉处理的,由云平台于5月底前公布合同履约评价结果,无需企业申报。
第二十一条 行业领域履约评价结果每年5月底前统一发布,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产生新的履约评价结果之前有效。评价年度无合同履约评价结果的,其行业领域履约评价得分为60分,等级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招标时可通过云平台查阅参建单位合同履约评价结果和行业领域履约评价结果。
鼓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投标人诚信和以往履约情况,对履约评价好的参建单位免收履约保证金或者降低缴纳比例。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明以下情形为否决投标情形:投标人近2年内(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倒算)在佛山市本招标项目行业领域履约评价“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开展履约评价监督管理工作,对不按规定报送履约评价信息或者履约评价显失公平的,对相关责任单位给予限期整改、通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在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履约评价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