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建筑工程工地使用的施工电梯,必须是通过省、市、自治区以上主管部门鉴定合和有许可证的制造厂家的合格产品。
(2)在施工电梯周围5m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杂物,不得在此范围内挖沟开槽。电梯2.5m范围内应搭坚固的防护棚。
(3)严禁利用施工电梯的井架、横竖支撑和楼层站台牵拉悬挂脚手架、施工管道、绳缆、标语旗帜及其他与电梯无关的物品。
(4)司机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机械操作合各证后,方能独立操作。
(5)经常检查基础是否完好,是否有下沉现象,检查导轨架的垂直度是否符合出厂说明书要求,说明书无规定的就按80m高度不大于25mm,lOOm高度不大于35mm检查。
(6)检查各限位安全装置情况,经检查无误后先将梯笼升高至离地面lm处停车检查制动是否符合要求,然后继续上行试验楼层站台、防护门、上限位以及前、后门限位,并观察运转情况,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投产。
(7)若载运熔化沥青、剧毒物品、强酸、溶液、笨重构件、易燃物品和其他特殊材料时,必须由技术部门会同安全、机务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安全措施向操作人员交底后方可载运。
(8)运载货物应做到均匀分布,防止偏载,物料不得超出梯笼之外。
(9)运行到上下尽端时,不准以限位停车(检查除外)。
(10)凡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停止运行:天气恶劣,如雷雨、6级及以上大风、大雾、导轨结冰等情况;灯光不明,信号不清;机械发生故障,未彻底排除;钢丝绳断丝磨损超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