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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复习知识点:强制监理问题

2015/07/163120 作者:佚名
导读:《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国家从《建筑法》颁布实施以来,监理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普及起来,
《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国家从《建筑法》颁布实施以来,监理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普及起来,这就推动监理工作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了积极地作用。但是,监理企业是一个中介服务机构,是否需要委托取决于业主,监理行业的发展最终要靠市场体质来推动。目前到了重新界定强制监理范围的时候了。笔者认为:应该适当缩小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对大型工程、重点工程、基础建设工程、政府投资工程、国有资金控股的工程等应实施强制监理。而中小型工程、尤其是私人业主投资的工程应逐渐取消强制监理。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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