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监理推行之初,基于当时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背景而实行的强制监理和建设监理服务收费定价制度,对建设监理在我国的发育起了相当重要而积极的作用,有力的促进了建设监理制度在我国的快速成长。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襁褓式管理的方式也越来越显现出局限性和尴尬性。“强制监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现阶段“强制监理”已经成为让监理充当建设工程领域质量、安全问题的责任“垫背者”角色的最佳理由,一些地方、部门在处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监理而不是工程建设的实施主体——施工单位,个别严重的甚至出现重罚监理、偏袒施工的怪现象,偏离了建设监理是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实施工程管理这一基本的出发点。
也正因如此,相当一部分业主是因为规定必须“强制监理”以及监理能帮其承担相当的责任,而请监理,并非真正从节约项目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最佳完成这个角度来考虑问题,非其如此,为什么现阶段在请监理的同时,相当多的建设单位还要保留工程专业人员成立基建班子?二是少部分素质较差的施工企业,更是“躺在”监理身上,结果监理人员成了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监督员,否则稍有闪失就成了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这种责任界限的模糊不清,形成了表面上人人有责任、事实上相互推委扯皮的现象,结果是损害了工程建设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