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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规范污泥处理标准 禁止利用未达标污泥

2015/08/071107 作者:佚名
导读:为解决污泥的随意倾到、堆放和填埋造成的二次污染问题,近日自治区住建厅出台了《广西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物土地利用技术规范》……

南宁市江南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物必须经过无害化、稳定化处理 资料图

为解决污泥的随意倾到、堆放和填埋造成的二次污染问题,近日自治区住建厅出台了《广西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物土地利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要求,今后未经过无害化、稳定化处理的污泥产物将禁止进行土地利用,以防止二次污染,《规范》从2015年8月3日开始实施。

据了解,“十一五”期间,广西污水处理工作取得显着成绩,实现了县级城市全部建成污水处理厂的目标,目前,全区共有115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运行,处理能力达到393.6万吨/日,2014年处理量达10.7亿吨,污泥产量为29万吨,随着污水处理量和处理率的提高,污泥产物处置问题迫在眉睫。

据悉,污泥产物土地利用是污泥处置的主要途径,为防止二次污染,《规范》要求,要严格控制污泥产物的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等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禁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泥通过与土壤掺混或覆土填埋等简单方式直接在土地中消纳。对于有毒有害污泥产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后不达标的、未达到污泥稳定化和无害化技术的污泥产物,同样禁止进行土地利用。

考虑到居民的生活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污泥产物土地利用还要遵循全过程污染风险控制原则,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监控,同时根据污泥泥质、土壤性质、园林绿化和农林业等特点,选择适宜当地的污泥产物土地利用路线,对其土地利用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管。相关的责任主体也要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监管体系。

对于拟用于土地利用的污泥,从事相关预处理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无害化、稳定化处理、检测和监管责任,在进行污泥资源化的同时,要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好土壤环境。同时还应建立完备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包括污泥的来源、用途、用量和主要用户等记录和报告,相关资料至少保存5年。

对于达标的污泥产物,《规范》根据其理化性质和成分划分为A级和B级,A类的污泥产物土地利用的途径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林地利用、土壤改良、农业利用等所有作物,并仅限做基肥施用。B类的污泥产物则用于园林绿化、林地利用、土壤改良以及不涉及食物链的农业利用。例如纤维作物、烟草、油料、麻类、能源甘蔗、花卉等作物,禁止施用于蔬菜、粮食、根茎类作物。

若是从健康风险大小的角度来分类,可分为食物链和非食物链两类,食物链不能施用B级污泥产物,但可施用A级污泥产物;非食物链则A级和B级污泥产物均可施用。

《规范》还鼓励符合标准、风险可控的污泥产物进行土地利用,尤其是用于林地、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采购符合国家和广西相关土地利用标准的污泥产物和衍生产品,并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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