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关于规范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于 7月1日起正式实施。《意见》明确了物业管理各方责任,同时对物业企业的准入、收费、服务、人员素质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明确管理主体。河源市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源城区政府和江东新区管委会负责。住建部门是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执行物业管理制度、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等;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矛盾纠纷调处等;价格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查处乱收费等;城管部门负责查处乱设摊点、乱设广告、养禽种菜等行为。
二、强化保证金的约束作用。物业公司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需按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年度总额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并交存到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监管账户。若合同履约期满后,物业公司没有发生违约行为,可取回保证金;若物业公司发生擅自退出、终止物业服务等违约或重大责任事故,其缴纳的保证金将用于代付违约金或赔偿金,职能部门将根据情况暂停物业公司资质定(升)级和换证。
三、完善业主大会制度。目前河源市区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数量极少,造成物业和业主在产生矛盾时无法有效解决。《意见》明确,已建成入住的住宅小区,20%以上业主联名可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总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业主则应当在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首次业主大会筹备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建立诚信档案。《意见》规定,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评估档案,客观记载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警示信息)和诚信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投诉属实,经过核实后将记录在诚信档案。诚信等级将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创先评优、资质核定的参考依据。对不合格企业,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其资质核定将不予批准。整改期间,物业公司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不得参评区级以上优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