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2009年某月某日,贾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行至所住小区主干道,突然摔进沟内受伤。医院诊断贾某身体两处皮裂伤,腿部裂纹骨折,因为暖气管道维修,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内道路上挖了一个深坑,该坑占了路的大部分,却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只是在路上放置了一个枯萎的树枝当作横杆,导致朱玉骑车经过摔至沟中受伤。贾某将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负责住院医疗费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贾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作为施工人是否应当对原告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对地面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只要施工人在公共场所、道路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就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物业公司作为暖气管道维修人,在小区通行的道路上挖坑,其设置的枯萎的树枝不足以达到明显的警示作用,造成朱玉无法尽到注意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应对朱玉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