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保护对象的风险等级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防护级别
1、基本概念
在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中,经常用到以下概念:风险等级(Level of risk):是指存在于人和财产(被保护对象)周围的、对他(它)们构成严重威胁的程度。这里所说的威胁,主要指可能产生的人为的威胁(或风险)。被保护对象的风险等级主要依据其人员、财产、物品的重要价值、日常业务数量、所处地理环境、受害的可能性以及公安业务主管部门对其安全水平的要求等因素。一般分为三级:一级风险为最高风险,二级风险为高风险,三级风险为一般风险。
防护级别(Level of protection):是指对人和财产安全所采取的防范措施(技术的和组织的)。防护级别的高低,既取决于技术防范的水平,也取决于组织管理的水平。被保护对象的防护级别,主要有所采取的综合安全防范措施(技防、物防、人防)的硬件、软件水平来确定。一般也分为三级:一级防护为最高安全防护,二级防护为高安全防护,三级防护为一般安全防护。
安全防护水平(Level of security):是指风险等级被防护级别所覆盖的程度,即达到或实现安全的程度。安全防护水平(或安全水平)是一个难以量化的定性概念。它既与安全防范工程施工设施的功能、可靠性、安全性等因素有关,更与系统的维护、使用、管理等因素有关。对安防系统工程安全水平的正确评估,往往需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经过相对长时间的运营,才能做出。
2、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关系
被保护对象的风险等级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防护等级的划分不是绝对的,只是相对的意义,它们的被确定主要由管理工作的需要而定。一般说来,风险等级与防护的划分应有一定的对应关系:高风险的对象应采取高级别的防护措施,才能获得高水平的安全防护。如果高风险的对象采取低级别的防护,安全性必然差,很容易发生事故,这当然是要避免的;但是如果低风险的对象采用高级别的防护,安全水平当然高,但这种系统的性能价格比一定会降低,造成经济上的浪费,这也是不可取的。
二、防护的纵深、均衡性与抗易损性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设计,要综合考虑防护的纵深性、均衡性和抗易损性三个要素:
1、防护的纵深性
所谓防护的纵深性,简而言之就是层层设防,即根据被保护对象所处的风险等级和所确定的防护级别,对整个防范区域实施分区域的分层次设防。一般而言,一个完整的防区,应包括周界、监视区、防护区和禁区四种不同性质的防区,对它们应实施不同的防护措施。
防护的纵深性通常分为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两种类型。整体纵深防护是对这个防区实施纵深防护;局部纵深防护是对防区的某个局部区域,按照纵深防护的设计思想进行分层次防护。
纵深防护的四种分区界定,一般由用户与设计方共同商定,用户有最终决定权。四种分防区的设置也不是绝对的,要视被保护对象所处的地理环境、被保护对象内部的具体配置而定。
2、防护的均衡性
所谓防护的均衡性,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这个防范系统(或体系)在整体布局上(如各分区之间安的设置是否合理、各子系统的组合或集成是否有效等)不能存在明显的设计缺陷和防范误区;二是指防区内同层防护(或系统)的防护水平应保持基本一致,不能存在薄弱环节或防护盲区。
在系统工程领域,系统的有效性遵从“水桶效应”原则或“瓶颈效应”原则。就是说,一个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其总体防护水平的高低不由高防护部位决定,往往由系统的最薄弱环节来决定。比如,一个周界防护系统,如果在周界防护的某个局部存在盲区,它就可能是入侵者入侵的方便之门,其余部分防范的再好,也失去意义。再比如,如果一个防范系统的中央控制室不是只这在禁区内,以严加防范,而是放在其他分防区,就极易受到破坏,导致整个防范系统的失控设置瘫痪。
3、防护的抗易损性这个问题主要是指系统的可靠性和耐久性问题。系统的可靠性越高,抗易损性就越强。当然,还与系统的维修性、保障性以及组织管理工作有密切联系。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防护的纵深性、均衡性、抗易损性要求是相互联系的。抗易损性主要是对设备、器材的要求,均衡性主要是对各层防护或系统的要求,纵深性则是对整个系统的总要求,只有以上三者统筹考虑,全面规划,才能实现系统的高防护水平。
安全防范系统防护的纵深性、均衡性和抗易损性要求是安全防范三个基本防范要素在工程技术中的具体体现。之所以要求系统具有防范的纵深性、均衡性和抗易损性,都是为了保证探测、延迟和反应的有效性,只有这样,系统工程才能防范相应的风险,实现安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