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梅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市政府决定对《梅州市电力设施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理顺部门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梅州市电力设施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明确指出,市、县级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有关行政执法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路、水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路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电网专项规划落实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并对输配电线走廊和电缆通道等进行预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