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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电梯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2022/07/1372 作者:佚名
导读: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交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理后,我委征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意见,并于10月11日组织召开法规论证会,听取了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等21个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于11月12日召开第九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电梯质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交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理后,我委征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意见,并于10月11日组织召开法规论证会,听取了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等21个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于11月12日召开第九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电梯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步伐加快,我省电梯保有量高速增长,电梯安全管理成为重要的民生问题,社会各界高度关注。2016年,我省颁布实施了《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做好我省电梯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电梯使用量快速增长、老旧电梯逐年增多,因电梯安全管理产生的矛盾和纠纷越来越多。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对《办法》进行充实完善、细化操作,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也很迫切。《条例(草案)》基础较好,充分考虑了国家对电梯安全管理的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针对性比较强,符合我省实际,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内容为“电梯安全管理坚持为民服务、依法监管、改革创新、多元共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后条文序号顺调。

2.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删除“本行政区域内”几字。

3.第四条第一款中删除“本行政区域内”几字;第二款中“承担电梯使用管理”后增加“责任”二字。

4.将第六条调整到第七条之后,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5.第九条第一款中“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改为“有关规定、规范、标准的要求”;第二款改为“建筑物的电梯数量、参数、位置、功能需求以及救援通道等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规范、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6.第十六条中“电梯整机质保期”后增加“从交付使用之日起”几字,“在质量保证期内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后增加“相应资质”几字。

7.第二十条中“业主自愿、政府引导、保障安全”改为“政府引导、业主自主、统筹兼顾、保障安全”,并删除“既有住宅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可加装电梯”。

8.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改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电梯使用管理的,该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签订合同的,实际实施电梯使用管理的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第二款中“未明确”改为“无”。

9.第二十六条中“且停电时,仍能保证信号畅通”改为“且停电后,至少30分钟内仍能保证信号畅通”。

10.第三十五条中“许可的范围内”改为“资质覆盖的范围内”。

11.第三十六条,删除第一款。

12.第六十三条中“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改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建议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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