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条 为了对水闸(包括涵闸、船闸)工程进行科学管理,正确运用,以确保工程完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通则。
第1.0.2条 本通则适用于大中型水闸工程,小型水闸工程可参照本通则进行管理工作。
第1.0.3条 水闸工程竣工验收前,由管理筹备机构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根据本通则和水闸设计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水闸工程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现有大、中型水闸管理单位,均应根据本通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或修订所管水闸工程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运用情况,每隔一定时期,对管理办法进行检查修订,审批程序同上。
第1.0.4条 水闸工程管理办法,应按照本通则规定的内容,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外,还应包括工程概要、设计指标、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分工职责、管理范围等内容。
本通则中未作规定或只有简单要求的,如机电设备的运行和维修、水文、船闸、过木等,应参照各有关规定或另订具体办法。
第1.0.5条 本通则由水利部批准颁发,修改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