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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闸工程管理通则第五章 控制运用

2022/07/13105 作者:佚名
导读:第5.0.1条 所有水闸工程均应明确规定下列指标,作为控制运用的依据: 一、上下游最高水位、最低水位。 二、最大过闸流量,相应单宽流量。 三、最大水位差及相应的上、下游水位。 四、上、下游河道的安全水位和流量。 五、兴利水位及兴利引水流量。 六、允许双向运用的水闸,应有相应的上述指标。 第5.0.2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运用指标,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合理要求,参照历史水文规律和工程运用经验

第5.0.1条 所有水闸工程均应明确规定下列指标,作为控制运用的依据:

一、上下游最高水位、最低水位。

二、最大过闸流量,相应单宽流量。

三、最大水位差及相应的上、下游水位。

四、上、下游河道的安全水位和流量。

五、兴利水位及兴利引水流量。

六、允许双向运用的水闸,应有相应的上述指标。

第5.0.2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运用指标,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合理要求,参照历史水文规律和工程运用经验以及当年水情预报等,制定年度控制运用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如实际运用过程中,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水情和工程情况,在年度运用计划范围内制定具体运用计划进行操作运用。如确实需要改变年度控制运用计划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如因特殊要求,需要在超过规定的上、下限指标运用时,必须经过验算和鉴定,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5.0.3条 水闸工程控制运用,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对于负担湖泊洼地调蓄任务的水闸,尚应按照水库控制运用有关规定)。

一、必须在保证工程安全的条件下,合理地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当兴利与防洪矛盾时,兴利应服从防洪。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合理分配水量,定额配水,经济用水。在分配水量时,一般应照顾下游和原有用水户。

三、水闸工程的运用,必须以上、下游工程相配合,并与河道堤防的防洪能力或上、下游排水、蓄水能力相适应。水闸管理单位应与河道上、下游的工程管理单位密切联系,互相配合,防止认为灾害。

第5.0.4条 在保证工程安全,不影响工程效益的前提下,尚应尽量满足以下要求:

一、有淤积问题的水闸,应研究采取妥善的运用方式防淤、冲淤、排砂。

二、在通航河道上的水闸,应尽量保持上、下游河道水位相对稳定和最小通航水深。

三、位于鱼类回游河道上的水闸,应尽可能设法通过控制运用使鱼类回游。

四、水质污染水域,尽可能通过合理运用防止或减少污染。

五、照顾小水电要求。

第5.0.5条 单向运用的水闸,需要双向运用时,必须经过验算鉴定,提出相应的运用指标和办法,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5.0.6条 水闸工程的控制运用,应按照运用计划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不得接受其他热和单位和个人的指令。水闸管理单位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应详加记录、复核并妥为保存。

第5.0.7条 启闭闸门应由专职人员进行操作,固定岗位,明确责任。

闸门启闭前,要对启闭机械、闸门位置、电源、动力设备、仪表、上下游水位、流态、有无船只或漂浮物、行水障碍物等情况详加检查。

闸门启闭后,要对闸门启闭时间、次序、开度、流态、上下游水位变化以及建筑物和启闭设备等情况,详加记载,妥为保管。

第5.0.8条 闸门启闭,要有两种启闭措施,有条件的要做到电动、手摇两用。电动启闭闸门应有备用电源。有自动装置的必须做到巡检和手选。

第5.0.9条 水闸工程在放水、停水、加大或减少流量以及泄水凌前,均应事先通知上下游有关部门作好准备,避免事故。

第5.0.10条 闸门操作运用的基本要求是:

一、过闸流量必须与下游水位相适应,使水跃发生在消力池内。

二、过闸水流要平稳,避免产生集中水流、折冲水流、回流、旋涡等不正常现象。涵洞及涵洞式水闸,应避免洞内长时间处于明、满流交替状态。

三、避免河道水位降落过快,以防止对岸坡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四、当闸门运行接近最大开度或关闭接近闸底时,要减速运行,特别注意及时停车。

五、避免闸门在发生震动的位置运用。

第5.0.11条 冬季为防止冰块壅塞河道,一般可采用使闸上游水位平稳并尽可能高一些、维持最小流速的办法,使上游形成冰盖,冰盖形成后上游水位尽量不变动。融冰期间,一般应不放水或少放水,避免发生流水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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