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1条 水闸管理单位,在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管好用好工程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经营,发展生产,增加收入,逐步做到经费自给或自给有余。
第7.0.2条 水闸管理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应实行经济核算,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积累经验,逐步完善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7.0.3条 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办法,向用水、用电等单位收费。用水、用电等单位必须向管理单位交付水费、电费。
对违章引水、用水、超计划用水、严重浪费水量以及不照章交费的单位,催交无效,管理单位根据情况有权限量供水,累进加价收费,直至停止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