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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简介

2022/07/1360 作者:佚名
导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2003年)以来,安全生产形势仍比较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截至3月23日,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35起,死亡619人(其中煤矿事故11起,死亡261人;道路交通事故15起,死亡226人),分别比去年(2002年)同期上升14%和23%.其中,1月1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宝兴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4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2003年)以来,安全生产形势仍比较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截至3月23日,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35起,死亡619人(其中煤矿事故11起,死亡261人;道路交通事故15起,死亡226人),分别比去年(2002年)同期上升14%和23%.其中,1月1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宝兴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4人;2月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天潭酒店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死亡33人;2月24日,贵州省水城矿务局木冲沟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39人;3月22日,山西省吕粱地区孝义市孟南庄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目前已死亡53人,19人下落不明。上述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作了一系列重要批示。为了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坚决扭转重大事故接连发生的状况,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也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针对当前存在的薄弱环节,从组织领导、工作制度、监管机构和方法手段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二、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并制定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要将煤矿、交通以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领域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和整治。一是煤矿生产安会,要重点检查国有煤矿“一通三防”,特别是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严”的落实情况,以及小煤矿关闭整顿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对“一通三防”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必须立即停户整顿,对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不能恢复生产;对该关未关或明停暗开的小煤矿,坚决予以关闭。二是交通运输安全,要重点检查交通运输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运输企业、客运站点对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情况,切实加强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客运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及时堵塞长途客车安全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对客运车辆超载、超速、客货混装和驾驶员疲劳驾驶、带病车辆上路、农用车非法载客等违规违章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三是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主要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通道是否畅通,设施是否齐全等情况。特别是“五一”节黄金周之前,各有关单位要组织为量,对商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饭店、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学校、城市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一切火灾事故隐患。对达不到消防要求的场所,必须停业整顿,限期治理。另外,还要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搞好对城市燃气企业、供气管道的安全检查,防止民用燃气事故。加强中个学生春游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伤亡事故。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组织落实,由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在“五一”黄金周之前完成安全生产大检查,6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和各级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方宙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逐级抓好落实。特别是要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坚决解决“落实不下去,严不起来”的问题。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时刻放在心上,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情况,对重大问题要亲自动手抓,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彻底排除,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真正做到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

四、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凡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一查到底,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因政府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要加大对县乡领导行政责任的追究力度,把落实县乡领导责任作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重点来抓。要把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打黑除恶、惩治腐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紧密结合起来,坚决打击和严惩违法犯罪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3月26日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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