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企业不得供水。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向市供水管理处备案。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没有二次供水设施或设施不合格造成用水困难的,由房屋产权人补建或改造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应与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签定合同,遵守操作规程,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工具与药剂,确保清洗消毒质量。
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责任单位应及时修复,因设备维修停水的要通报;因清洗消毒停水的要事先发布停水通知。
任何单位与个人严禁侵占、损坏、拆除、擅自改动、停用二次供水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