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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农村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村镇消防发展规划编制要点》,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镇规划建设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实际出发,建设消防安全设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第三条 新农村总体规划完成后,应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村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的消防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