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新农村建设中,建制镇内的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行政村内建筑应符合《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应当建设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严格限制建设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禁止建设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六条 新农村建设中,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件材料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 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墙应从基础砌起,截断可燃或难燃屋顶结构。
(二)防火墙顶应高出可燃或难燃屋顶层50厘米;高出非燃屋顶层40厘米;当屋顶为混凝土或砖拱时,可砌至混凝土屋面板或砖拱下面。
(三)防火墙应突出可燃或难燃墙体40厘米。
(四)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防火墙上应安装甲级防火门窗。
第八条 炉灶不应靠可燃墙壁砌筑。烟囱内壁至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24厘米。烟囱穿过可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顶50厘米以上;在吊顶至屋面层范围内应用非燃烧材料砌抹严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