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新型村镇规划建设中,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纳入村镇总体规划。
第十条 新型村镇规划应按功能分区合理布局用地。居住区用地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风频的下风侧;工业区应布置在村镇一侧或边缘。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车站、码头,应当设置在村镇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十一条 生产和储存有爆炸危险物品的甲、乙类厂(库)房,应在村镇以外单独布置。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罐区,应单独布置在村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及地势较低的地带,当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等安全措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第十二条 村镇在建设过程中,应与国家或地区森林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距国家级森林边缘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0米,距地区级成片林边缘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0米。
第十三条 村镇建筑物每相隔160米范围内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并应与其它公路相连通,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米。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
第十四条 建制镇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通道。通道净宽为3.5米,净高不小于4米。
第十五条 环形消防通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消防通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具备承受大型消防车的能力。
第十六条 消防通道建成后,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挖掘或占用。
第十七条 村镇的农贸市场,不应布置在影剧院、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处和影响消防车通过的地段,并与甲、乙类生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同时在高压线5米范围内不得摆摊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