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允许占地面积、允许长度,应符合表一中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允许占地面积、允许长度
(表一)
耐火等级 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占地面积(平方米) 防火分区允许长度(米)
一、二级 五层 2000 100
三级 三层 1200 80
第十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养老院的宿舍,应设在一、二层。
第二十条 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建筑的层数,不应超过二层。
第二十一条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表二中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表二)
防火间距
耐火等级 一、二级(米) 三级(米)
一、二级 6 7
三级 7 8
第二十二条 数座住宅建筑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防火分区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组内建筑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米。组与组或组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封闭式农贸市场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疏散口的净宽不应小于3.5米,场地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时,每增加500平方米应增设一个疏散出口;场内主要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3.5米。
第二十四条 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50人。
(二)除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室外,其它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室内最远的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米,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可设一个门,其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米。
(三)除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教学楼以外的二、三层公共建筑,当符合表三规定的条件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1.1米。
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表三)
耐火等级 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平方米) 人数
一、二级 二、三层 400 二、三层人数之和
不超过80人
三级 二层 200 第二层人数
不超过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