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新农村建设过程中,1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建筑。
第四十四条 低于1KV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建筑物、地面、树木等的最小垂直距离(最大弛度时)和最小水平距离(最大风偏时),不应小于表四中的规定。低压接户线在最大弛度时与交通道路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米;与人行道不应小于3.5米。
低压架空电力线路与建筑物等的最小距离(表四)
类别距离(米)
型式 建筑物 地面 树木 行车道路
垂直 2.5 6 1 6
水平 1 1
第四十五条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铺设在同一管沟内。
第四十六条 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其配电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
第四十七条 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以上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非燃烧材料做隔热保护。
第四十八条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