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功率给水控制也称为辅助(应急)给水系统,本系统原作为二回路系统的重要辅助系统之一,除用于起动和停堆时向蒸汽发生器供水外,主要用于失去正常给水事故时向蒸汽发生器应急供水,保持二回路系统在反应堆停闭后带出堆芯余热的能力。三里岛核电厂事故后,本系统对减轻事故后果的功能日益被认识和重视,现已改为专设安全设施系统之一,对辅助给水泵的水源和驱动能源的多重性和多样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目前,核电厂一般设置专用的应急水源和应急电源如柴油发电机组,以保证事故后规定时间内有足够和可靠的水源。德国KWU的设计还将辅助给水系统分为起动和停堆给水系统以及事故给水系统两个独立的系统,各有三台辅助给水泵。
辅助(应急)给水系统在蒸汽发生器主给水系统失效时向蒸汽发生器供水的系统。它是核电厂专设安全设施之一。当主给水系统不能工作时,为防止蒸汽发生器烧干,辅助给水系统作为应急给水系统向蒸汽发生器供水。有些核电厂未另设起动和停堆给水系统,则本系统兼作主给水系统的后备系统,在起动、热备用和停堆时向蒸汽发生器供水。有些核电厂把辅助给水系统专门用于事故工况,另设起动和停堆给水系统用于正常起动、热备用和停堆。
本系统须能在能动部件单一故障情况下仍不丧失其应有的功能。它通常设有两个系列。每个系列设有两台容量至少为50%的电动辅助给水泵或容量为100%的柴油机驱动或汽轮机驱动辅助给水泵。每个系列的辅助给水泵均能向任何一台蒸汽发生器供水,其容量足以单独排出反应堆的全部余热。给水泵的水源要求多样化,例如凝结水箱、除氧器、除盐水箱、澄清水箱或水池等,且至少有一个水源的储箱需按抗震Ⅰ类设计。各系列的给水泵及其原动机需满足抗震和抗环境影响的要求,并分别布置在实体分隔的房间内。系统在发生假定的能动部件单一故障和反应堆处于热停堆的状态下应能运行至少4h,接着再运行到一次冷却剂系统中的冷却剂的温度降低至余热排出系统能投入工作的温度(约180℃)。本系统属核安全2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