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城市供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用水和其他用水需求,市水利局起草了《四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的必要性
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事业,供水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离不开行业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我市现行的《四平市城市市政供水管理办法》和《四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分别于1993年8月和2001年3月发布施行,原《办法》许多规定已明显滞后,不能适应当前城市供水发展的要求, 并早已超过法定时效期。因此,为适应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供用水的社会实际需求,进一步规范城市供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促进我市城市供用水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新的四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暂行办法,非常必要,也十分迫切。这也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深化依法治国”理论在现实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客观要求。
二、起草依据
起草《办法》的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施行)、国务院《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国务院158号令,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25号令,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8年4月13日施行)、《吉林省实施水法办法》(1993年7月14日公布施行)六部上位法。《办法》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应四平地区城市供用水管理的实际情况。
三、《四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四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暂行),共六章、四十四条,涵盖了供水企业和用水户共同关注的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设施管理与维护、供水和用水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核心焦点问题。
四、征求意见及司法审核情况
《办法》先后征求了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人社局、中核四平水务集团意见,截止6月2日,各单位均进行了反馈。共收到反馈意见16条,采纳4条,其他意见,因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我局与相关单位沟通后未予采用。我局按反馈意见进行再次修改后,并于6月11日报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审查意见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
6月18日市司法局出具了审查报告,以上情况,提请会议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