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5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6年2月16日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3月16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燃气作为重要能源,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2005年《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对促进昆明市燃气事业的安全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相关上位法的出台和昆明市燃气行业的迅速发展,该条例的部分条款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已难以适应当前燃气管理工作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
法制委员会对修订后的条例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条例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燃气管理的法律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进一步规范了燃气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强化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燃气管理部门、经营者、用户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符合相关上位法精神,与法律、法规不抵触。
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情况已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后批准该条例,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