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劳动部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于1993年3月颁发的技术法规(以下简称《规程》)是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规程》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1)额定热功率>0.1MW;(2)额定出水压力>0.1MPa(表压)。
《规程》不适用于电加热的锅炉;汽水两用锅炉应同时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规程》。《规程》是锅炉安全技木方面的基本要求。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条例》及《规程》的规定。《规程》内容包括:总则、-般要求、材料、钢制锅炉的结构、受压元件的焊接、胀接、铸铁锅炉、主要附件和仪表、热水系统及附属设施、锅炉房、使用管理和检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