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常务副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认真修改。11月2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了有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修改,形成了现在的《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建议增加这方面规定。根据这一意见,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条增加了相关内容。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进行取土、堆物等作业时,应当预留巡检人员和车辆通行道路的规定,适用范围太宽,增加了作业方的义务,建议删去。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删去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二款。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植物如何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因此该条第一款关于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限制种树的规定已无必要,建议删去。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删去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