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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六章 其 他

2022/07/15114 作者:佚名
导读: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造价站对管理范围内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具有实行全过程造价计价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能,并有权抽查各建设项目的造价计价执行情况,被抽查的建设单位应积极给予配合。市交通造价站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串通故意虚报工程造价的,应责令其退回虚报工程款,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处理。对具体负责编制、复核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业资格并上报有关部门,构成犯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造价站对管理范围内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具有实行全过程造价计价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能,并有权抽查各建设项目的造价计价执行情况,被抽查的建设单位应积极给予配合。市交通造价站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串通故意虚报工程造价的,应责令其退回虚报工程款,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处理。对具体负责编制、复核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业资格并上报有关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交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等专业人员对经办的交通工程造价业务负责。严禁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不正当行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视其情节轻重,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降低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二)在工程招投标和签订承包合同中,违反有关规定,泄漏标底,故意压价或哄抬标价者;

(三)施工现场的计价签证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者;

(四)伪造、出租、转让资格证书的;

(五)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

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在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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