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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五章附则

2022/07/1516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其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是指通过增加战时功能设计和平战转换措施,达到既定防护要求的其他地下建筑。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2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发布的《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其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是指通过增加战时功能设计和平战转换措施,达到既定防护要求的其他地下建筑。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2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发布的《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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