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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修订信息

2022/07/15189 作者:佚名
导读:2016年11月15日 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三十)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款中的“卫生”修改为“卫生计生”。 删去第七条第三款中的“,未经安全检查现场评价的建设工程不得记取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第四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建设行

  • 2016年11月15日

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三十)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款中的“卫生”修改为“卫生计生”。

删去第七条第三款中的“,未经安全检查现场评价的建设工程不得记取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第四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删去第十条。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删去第二款中的“;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安装和拆卸人员、管理人员、指挥和司索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删去第四款中的“,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删去第二款。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其中的“公尺”修改为“米”。

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删去第二款第二项中的“和安全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2018年1月4日

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十三)删去《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所需费用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管理人员、”。

删去第三十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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