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清理开采矿产资源的各级各类矿山企业,对持证矿山企业和无证矿山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
(二)坚决取缔查处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依法严格查处持证中的开采违法行为;对证照手续不一致的依法查处,并限期改正。
(三)全面清理国道、省道、旅游境区公路等公路沿线视线范围内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规划和环境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四)认真清理机关干部参与办矿问题,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积极探索矿权二级市场管理,规范矿权转让行为。依法打击非法转让行为,严禁非法炒作矿业权,维护矿业权市场秩序。
(六)严格依法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切实做好事前审批和事后管理,全面制止和查处越界开采、越界勘查和圈而不探、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管理。
(七)全面清理省、遵义市、赤水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重点查处擅自增设审批环节、越权颁证、矿界重叠和批准范围与实际不相符等情况。
(八)全面理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体制。改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征收率,确保依法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