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1日至6月30日)
1、各乡、镇、办事处对本区域内已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无证矿山进行清理并登记造册。
2、企业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本部门管理矿山的基本情况,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对持证矿山表,清理出应补办手续矿山及应取缔矿山名单。
3、清理已颁发的“两证”中是否存在越权颁发的证件,是否有不符合规定程序或规定的资质条件而颁发的证件,是否有批准范围与实际不相符的证件,是否有矿权重叠的证件。
4、清理是否存在擅自增设审批环节。
5、清理矿权是否发生了转让或承包,是否有越界勘查开采行为,勘查开采矿种是否发生了变化,所持“两证”是否属于有效证件,是否存在圈而不探、以采代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