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控制对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所有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桥涵等市政设施的,应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新建、改建地下管线,应对有规划的路段和区域同步预留用户接管和相关路段接管,避免对城市道路的重复开挖。
在申报单位资料齐全且符合挖占条件的情况下,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对办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事项10个工作日办结;对办理接修道路、排水管道的事项12个工作日办结。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项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10个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影响车辆通行可能造成交通拥堵及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交通组织方案,并明确配备交通疏导员、设置临时标志标线、交通导示牌的情况,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道路交通组织方案进行审查,同意后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许可。
影响道路绿化或绿化设施的,由市容园林部门7个工作日出具相关审核意见。
在城市道路、桥涵、地下通道、人行天桥、排水管道保护范围进行钻探以及在城市道路上进行降水、深基坑作业、暗挖施工等,建设单位需提交专家论证同意的相关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挖掘、占道项目,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组织召开专题占道施工围挡方案专家论证会。
(一)城市主、次干道需单方向封闭半幅以上(含半幅)车行道挖占路面施工的项目。
(二)工程施工周期在2个月以上的项目。
(三)城市中心交通枢纽或人口密集区周边挖掘、占用道路施工的项目。
(四)较大的地下暗挖工程。
(五)其它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的项目。
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各相关管线单位(地铁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必要时邀请施工区域市民代表等参加。
经专家会论证的挖掘、占用道路施工项目,在许可挖掘、占用后,建设单位应通过本市电视台、报纸、广播电台等主要媒体公布挖掘、占用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依据下列规定严格控制挖掘、占用道路的面积、期限。
(一)按照国标《土方与爆破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核算挖掘道路面积。
(二)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和招投标中标施工工期,严格控制挖掘、占用道路的施工时间。
(三)严格审核挖掘、占用道路面积的组成部分。
(四)具备分段施工条件的,依据工艺特点分段许可,完工一段恢复交通后再许可一段。
(五)占道围挡内严禁设置办公场所、宿舍、食堂、停车场、材料加工区等设施,特殊情况必须在施工现场加工材料的,应严格控制占道面积。
(六)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挖掘、占用道路、桥涵的工程项目,应24小时施工;在主干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进行勘探及道路维修养护,原则上实行夜间施工,白天放行交通。
(七)对涉及市民日常生活的水、电、气、热等横向过路的用户项目,在已建成道路上铺设地下管线、更换管道宜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无法进行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尽量采取分段夜间施工,白天沟槽上方设置钢板覆盖,确保交通通行。
因气候、工艺变更等特殊情况造成施工延期的,建设单位应持延期申请在到期前办好延期挖掘、占用手续。
因施工管理不当造成施工延期的,责令建设单位立即整改,并按许可要求重新制定新的施工组织方案,申报延期挖掘、占用手续。
因城市建设、全市重大活动等需要,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可以对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决定缩小挖掘、占用面积,缩短挖掘、占用时间或者停止挖掘、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