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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户外装饰灯管理办法细则

2022/07/1521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了繁荣本市经济,美化城市市容夜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装饰灯系指霓虹灯、华灯、射灯、广告灯箱、建(构)筑物外体轮廓灯以及其他经营性广告装饰灯和非经营性装饰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户外装饰灯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济南市城建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户外装饰灯的管理工作。各区城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户外装饰灯的管理。 市规划、供

第一条 为了繁荣本市经济,美化城市市容夜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装饰灯系指霓虹灯、华灯、射灯、广告灯箱、建(构)筑物外体轮廓灯以及其他经营性广告装饰灯和非经营性装饰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户外装饰灯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济南市城建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户外装饰灯的管理工作。各区城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户外装饰灯的管理。

市规划、供电、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建管理部门,做好户外装饰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建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本市户外装饰灯的建设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城建管理部门应依据全市户外装饰灯建设规划,确定本辖区户外装饰灯建设重点区域,并负责指导和监督沿街单位和个人安装户外装饰灯。

第六条 鼓励市区主要道路两侧沿街单位和个人安装户外装饰灯;八层以上公共建筑,有条件的均应安装户外装饰灯。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户外装饰灯街两侧的商业建筑,必须安装户外装饰灯,装灯面积要占其门头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

利用城市市政公共设施安装户外装饰灯的,必须经市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安装经营性广告装饰灯的,应当按照广告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户外装饰灯街,装饰灯使用者免交用电增容费和其他增容建设费,其电费按民用电价计收。

第八条 安装户外装饰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健康,图案和造型美观、新颖、清晰;

(二)字型规范,书写工整。有条件的要加用相应的外文;

(三)规格比例要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不得占用人行道,影响交通;

(五)不得安装、悬挂在树木和其他市政设施上。

第九条 户外装饰灯应与路灯同时开启。其中户外装饰灯街和商业建筑的户外装饰灯及经营性广告装饰灯在周六、周日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晚间22点之前不得关闭,其余时间可随工作结束关闭。非商业建筑的户外装饰灯可随工作结束关同。遇有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延长户外装饰灯开启时间的,按市城建管理部门的通知执行。

第十条 户外装饰灯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对其使用的户外装饰灯负有检查和维修责任,发现有图案或文字断亮、灯具残缺损坏的,要及时修复,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建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户外装饰灯破损,局部不亮或全部不亮的;

(二)未经批准占用市政公共设施安装户外装饰灯的;

(三)悬挂在树木或其他市政设施上的;

(四)占用人行道,影响交通的。

第十二条 对安装广告装饰灯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城建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广告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执行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收入一律缴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对妨碍、阻挠城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城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济南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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