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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二、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2022/07/15177 作者:佚名
导读: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主要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实际管理人、项目业主单位等。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尽快确定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电梯使用单位。 各县(区)政府(含内江经开区管委会,下同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主要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实际管理人、项目业主单位等。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尽快确定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电梯使用单位。

各县(区)政府(含内江经开区管委会,下同)和房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住宅小区选聘和落实物业服务企业。

(三)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或实际管理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业主按照产权份额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只有1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县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其中1个所有权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所有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支持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落实电梯实际管理人。

(四)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小区的项目业主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政府建设的集中居住小区,由各县(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明确电梯使用单位。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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