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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明确电梯安全主体责任

2022/07/1584 作者:佚名
导读:(一)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1.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及时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使用和营运安全管理制度,按照一梯一档管理模式,建立电梯安全管理档案。 2.加强日常管理,按规定在电梯轿厢内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及时答复各方诉求,及时向业主公告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接受业

(一)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1.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及时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使用和营运安全管理制度,按照一梯一档管理模式,建立电梯安全管理档案。

2.加强日常管理,按规定在电梯轿厢内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及时答复各方诉求,及时向业主公告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接受业主和乘客的监督;需停止电梯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的,应当公告电梯停止运行的原因和修复所需时间。

3.高效规范使用物业服务费或管理费,保障电梯正常运行。

4.优选有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承担电梯维保工作,签订合同前应当查验相关资质证书。应当保持维保单位的相对稳定。

5.监督维保单位开展电梯维保工作,详细记录每次维保情况;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确保电梯接受每年一次定期检验。

6.确保电梯应急照明和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室实现有效联系,并设专人值守。定期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电梯故障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置,及时组织维保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修理;编制电梯突发事件或者安全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电梯发生事故时,应当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立即组织维保单位排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于1小时内报告所在县(区)质监部门。

7.推行电梯安全管理信息化,配合做好“内江市电梯物联网安全管理平台”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运行管理工作。

8.确保电梯机房温度条件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电梯机房安装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设施设备;将电梯钥匙、机房钥匙交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者作业人员保管、使用。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业主、实际管理人等其他电梯使用者承担上述电梯安全主体责任。

(二)业主责任。

电梯是业主的共有财产,业主对电梯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责任和义务。

1.爱惜保护责任。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监督他人按照规定安全文明规范使用电梯,参与涉及电梯管理、修理、改造、更新等事务的协商表决。

2.有偿使用责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或管理费,承担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更新、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所需费用;按照规定归集、使用、续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保障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所需的费用。

3.严格监督责任。监督使用单位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4.举报投诉责任。举报投诉未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的电梯使用单位,举报投诉未履行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责任的电梯维保单位。

(三)电梯维保单位责任。

电梯维保单位承担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1.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情况,制定维保方案,每15天至少对电梯维保一次,确保电梯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及时排除电梯故障和安全隐患,对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立即停用电梯和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2.电梯维保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严格按照维保技术规范进行作业,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3.建立电梯维保档案,详细记录每部电梯的维保和故障处置情况,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5年。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载明最近一次电梯维保记录。主动向电梯使用单位和业主公示电梯维保情况。

4.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对本单位维保的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书面如实记录。

5.确保应急救援电话全天候有效应答,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抵达现场实施现场救援。

6.发现电梯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向电梯生产单位反映。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其中安全保护装置还应当具有型式试验证明。

7.维保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保业务。维保单位应当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确保作业人员具备职业技能资格。

8.应当接受电梯使用单位的监督,及时将事故隐患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所在县(区)质监部门报告。

9.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时,按照专项维修资金修改政策,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注重利用先进科技手段,提升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按照质监部门《关于开展电梯物联网安全管理平台建设的通知》的有关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平台建设工作,对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状况、日常维保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和统计分析,对电梯故障报警信息及时进行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

(四)电梯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1.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安全终身负责。应当明确电梯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为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提供法定的技术服务;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改造的,制造单位应当对改造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所在县(区)质监部门报告。

2.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受托单位不得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核实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以及电梯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活动的过程实行自行检测,经自行检测合格的,方可报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竣工后,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和监督检验证明,并办理书面交付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挂靠形式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3.电梯销售单位应当销售符合法定条件的电梯,建立并执行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禁止销售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电梯,发现问题及时向所在县(区)质监部门报告。

(五)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责任。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检验责任。

1.确保从事电梯检验检测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电梯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应当依法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对涉及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3.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检验,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及时、准确将检验检测情况报所在地质监部门,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4.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按期申请检验,对逾期未申请检验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县(区)质监部门。

5.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载明最近一次电梯检验信息,信息至少应当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时间、检验人员和检验结论等内容。

6.发现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告知使用单位,并立即报告所在县(区)质监部门。

7.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执行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进行核查;配合所在县(区)质监部门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相关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电梯选型、配置;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修建电梯底坑、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与电梯相关的建设活动,采购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电梯,并承担所采购电梯连带质量保证责任;应当确保向使用单位移交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同时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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