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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规划

2022/07/1587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一条 绿道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依托现有的山体、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与公园、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文体旅游设施、居民聚居点等相连通,发挥绿道连通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节点的作用。 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 绿道网络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络相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 第十三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结合

第十一条 绿道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依托现有的山体、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与公园、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文体旅游设施、居民聚居点等相连通,发挥绿道连通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节点的作用。

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

绿道网络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络相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

第十三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结合我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划定省立绿道、城市绿道的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

经批准调整绿道及其控制区规划的,不得破坏绿道的连通性。

第十五条 绿道控制区内只能规划建设以下基本绿道配套设施:

(一)交通衔接设施:衔接设施、停车设施;

(二)服务设施:管理设施、提供饮料食品和自行车租赁服务的驿站、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

(三)基础设施:水、电、燃气、通讯、防灾等设施;

(四)标识系统:指路标志、警示标志及其他标志。

第十六条 绿道控制区内禁止规划建设以下项目和设施:

(一)经营类城市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大中型商业设施、宾馆、工厂、仓储等;

(二)污染绿道环境项目:餐饮服务设施、油库及堆场等;

(三)其他与绿道建设和养护无关的临时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 绿道控制区内已建合法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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