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2022/07/159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 (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

(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和电子翻板、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利用布幅、充气装置、升空装置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规划、交通运输、文广新、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资源整合、信息公开原则。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涂改、污损、遮盖户外广告。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拆除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